電大畢業論文法律專業題目(電大畢業論文法律專業題目怎么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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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2年電大法學畢業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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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民事訴訟中證人出庭作證問題
論文關鍵詞:民事訴訟 證人作證 市場信用義務
論文摘要:從多年來民事訴訟的司法實踐看,證人出庭作證率一直很低,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主要原因之一是在司法理論上沒有界定民事訴訟證人作證的性質問題。目前,在司法理論界存在著兩種觀點——權利說與義務說,然而權利說的不可操作性與義務說的侵犯“私權”的嫌疑也成為民事訴訟審判改革的障礙。隨著市場經濟即法治經濟、信用經濟的理念已逐漸深入人心,民事訴訟中證人作證也就應是證人的市場信用義務,在此基礎上,民事訴訟證人作證制度也就具有了堅實的司法理論支持和極強的可操作性。
一、民事訴訟中證人出庭作證存在的問題
證人出庭作證率低,是我國法院系統民事訴訟中普遍存在的、也是多年來一直未能有效解決的問題。證人不出庭作證的原因很復雜,如證人不能受到較好的司法保護、證人出庭作證的費用及損失得不到合理及時的補償、證人拒絕出庭作證時法律上沒有強制性的措施等等。勿須諱言,司法程序上的問題,通過司法手段解決是最有效的。刑事訴訟中,證人作證是對國家承擔的一種義務,因為犯罪不僅僅被看作是對個人權利的侵害,而且還涉及對社會關系的侵害,國家要維護這種社會關系,這種社會關系也與每個人的切身利益休戚相關。因此,每個知道刑事案件情況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依法享有作證豁免權的除外),這是公民對國家的一種義務,國家有權使用強制手段迫使證人出庭作證。但是,民事訴訟是解決平等主體之間人身、財產糾紛的,即解決的是當事人之間的“私權”問題。那么,在民事訴訟中證人出庭作證是一種權利還是一種義務?如果是義務,那么是對誰的義務?這是我們首先要在司法理論上明確的問題。
二、民事訴訟中證人出庭作證的性質分析
關于民事訴訟中證人出庭作證的性質問題,主要有權利說和義務說。
一是權利說,即主張證人出庭作證是證人的權利,并非義務。此學說認為,民事訴訟是平等主體的當事人所進行的訴訟,這種糾紛所涉及的是該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私權,并不涉及公共利益、國家利益,作為案外人的證人與該糾紛無關,不能強加給他某種義務。如果當事人不能說服證人出庭作證,自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其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9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證人在人民法院通知的開庭日期,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證人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由此可見,證人拒不出庭作證的并不承擔任何不利的法律后果,該不利的法律后果是由當事人來承擔的,證人是否出庭作證是其權利。
二是義務說,認為證人出庭作證并非是證人的權利,也不是對當事人的義務,而是為保證國家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服從國家利益的需要,對國家應盡的一種義務。隨著我國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不斷深入,出現當事人自帶證人出庭的情況。因此,對待證人出庭作證的問題,應在堅持權利與義務雙重標準的前提下,強調證人出庭作證,首先是公民對國家應承擔的義務。此說的依據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0條的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三、兩大法系對證人作證的性質歸屬問題的考據
普通法系實行的是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庭審中采用的是抗辯制,證人出庭作證在普通法系庭審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按照普通法的一般原則,任何一個具有證人資格的人都負有出庭作證的義務。在英國,采用的是證人傳喚令狀方式,即由審理案件的法院或舉行審理程序的法院簽發證人傳喚令狀,來保證證人出庭作證。在美國的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發出并送達傳喚令狀,促使證人在主事官面前作證。如果沒有充分的理由,證人不出庭或不提供證言,則將被處以藐視法庭罪,并且承擔其他有關的后果、制裁及救濟方法。由此可見,在英美法系中,證人作證分為兩種情形,一是在當事人未向法庭提交要求該證人出庭作證時,此時該證人是否作證是其權利,法庭不能依職權強行要求其作證;二是當事人向法庭提交要求該證人出庭作證時,證人有出庭并如實提供證言的義務,否則會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顯而易見,在普通法系中,關于民事訴訟中證人作證的性質歸屬上,并不是證人的權利而是一種義務,但是證人作證,是對當事人、還是對國家或者其他組織承擔義務尚不明確。
在大陸法系,基于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強調民事訴訟中證人作證是公民對國家應盡的一種義務。德國的法院把當事人與證人區別開來,證人對法院負責,而不區分原告方的證人和被告方的證人。但是,證人可以由當事人申請和指明。在法國,規定任何人均有義務為司法提供協助,以查明事實真相。日本也規定,法院除另有規定以外,無論什么人都可以作為證人進行詢問。并對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出庭的證人規定了罰款、罰金及拘傳的措施[。可見,在大陸法系,民事訴訟中證人作證被明確規定為是對國家的義務,法院可依職權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當事人也可以提出申請要求證人作證,但這種申請必須經過法院的認可。
四、證人作證是市場信用義務
如何正確看待民事訴訟中證人作證的性質呢?筆者認為主張權利說顯然不妥,兩大法系均認為證人作證是一種義務。
同時,筆者也不同意民事訴訟中證人作證是對國家的義務,一是因為民事訴訟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訴訟,是屬于公民“私權”的領域,即使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參加訴訟,地位也是平等的。二是如果強調證人作證是對國家的義務,強調保證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就不能避免法院以國家名義強行干預訴訟,重新回到職權主義的老路,這與民事審判制度改革是背道而馳的。
筆者認為,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完善,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就是信用經濟的理念已逐漸深入人心。市民的概念已逐步向“市場人”的概念過渡。在市場經濟社會中,誠實信用是其存在的基礎,人與人之間相互信任,相互幫助,知情的證人作證,是誠實信用基石之一,從這個意義上講,證人作證應當是一種市場信用義務。筆者的這一觀點,有如下幾種優勢予以支持:一是可以避免權利說中證人作證責任的滅失,強調證人有如實作證的義務,可以維系市場經濟社會的誠實信用原則,使經濟和社會秩序健康有序發展。二是可以避免義務說中國家權力對私權的干涉。證人作證是市場信用義務,表明證人證言的提出要由當事人申請,國家不能依職權自行要求證人作證,以尊重和保障民事訴訟當事人權利的行使。
五、證人出庭作證制度構想
筆者認為,要使證人作證作為市場信用義務在司法實踐中正常運轉,需要當事人與法院的互相配合來實現。首先,如果當事人要求相關證人出庭作證,應向法院提出申請,并列明證人的基本情況,以及該證人能夠證明的問題。法院只進行形式上的審查,且一般都應予準許。其次,如果應出庭的證人未出庭的,法院應向申請該證人出庭的當事人提出,如當事人表示不再要求其出庭作證的,除非涉及公共利益,法院不得依職權強制證人出庭作證。再次,當事人提出申請要求證人出庭作證,而該證人不愿出庭作證,如法院認為該證人確有可能證明案件的實質性問題,應由法院強制該證人出庭作證。強制證人出庭作證,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要有當事人的書面申請,二是該當事人有證據證明該人確為本案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9條的規定,筆者認為與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0條的規定是不相符的。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如果是當事人自身的原因導致的,而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當然無可非議,但如果不是當事人的原因而是證人自已不愿出庭作證,讓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這實際上是法院在推卸責任,對當事人是不公平的。
當然,要使證人出庭作證義務實現,相關的配套制度需要建立和健全。一是證人的范圍和資格的界定。如根據證人能否證明案件實質性問題,區分應當出庭和可以出庭的證人;證人的資格應界定為有民事行為能力,且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等等。二是規定證人拒不出庭作證的法律責任以及強制證人出庭作證的措施和程序。對應當出庭作證的證人,經當事人申請,法院通知出庭,無正當理由而拒不出庭的,應承擔藐視法庭或不履行法律義務的責任,法院可拘傳其到庭,情節嚴重的,可對其采取罰款或拘留措施;程序上,應當出庭的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當事人應向法院申請該證人必須出庭,法院應先拘傳其到庭,如證人故意躲避或到庭后拒不作證,法院可按情節對其罰款或拘留。三是加大對證人作偽證的處罰力度,推行證人宣誓制度。證人作偽證一般是經濟利益的驅動和人情關系,對作偽證的要采取經濟處罰和限制人身自由并用原則。四是加強對證人的人身保護。加強與公安機關的協調,爭取支持與配合。對打擊報復證人的,要加大制裁力度。五是規范對證人出庭作證的費用及其他經濟損失的補償。規定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向法院預繳證人出庭作證的費用和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結案時判決該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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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交通產業投資基金法律問題
摘要:對我國交通產業投資基金涉法問題的研究,能夠緩解交通建設中的諸多問題。在法學理論的前提下,分析交通產業投資基金的現實狀況,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建議。完善交通產業投資基金的法制管理結構,促進交通產業建設又快又好的發展。
關鍵詞:經濟法 交通產業 產業投資基金 交通產業投資基金
交通產業是國民經濟發展的基礎,是社會協調發展的先決條件,對保障國民經濟持續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改善和促進國防建設具有不可忽視的地位。交通產業投資基金對于交通產業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交通產業投資基金法律問題表現
產業投資基金是目前我國投資基金領域待研究的重大課題,也是一種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投資形式。交通產業投資基金,能夠引入更廣泛的社會資金參與交通建設,可以有效緩解交通建設中資金嚴重不足等問題,但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交通產業投資基金的規制還不是很完善,需要對交通產業投資基金的現狀研究,進一步揭示其運行規律。
1.1交通產業投資基金立法規制存在的問題
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國內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有三種形式:一種是通過信托計劃形成的契約型私人股權投資;www.falvlunwen.net第二種是國家發改委特批的公司型產業基金,迄今為止只有中瑞、中國東盟、中比三只合資產業基金,以及天津的渤海產業基金;第三種是各種類型的創業投資公司以及投資顧問公司等,而這種數量最多的私募股權基金卻處于監管法律缺失的狀態。交通產業投資基金更是將產業投資基金運用到交通建設中,法律法規目前還在進一步的完善之中,還未對產業投資基金尤,轉自[星論文網]www.starlunwen.net其是交通產業投資基金進行有效規制。
1. 2交通產業投資基金的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目前我國對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監管缺乏專門的管理機構,而是由發改委、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國資委等部門共同行使,而這些部門之間還沒有針對產業投資基金管理建立有效地信息共享和協調機制,無法有效地進行溝通,亦沒有明確的監督管理制 www.jingjilunwen.net度,容易出現多頭監管的現象,造成產業投資基金監管的混亂。由于法律環境的不健全,監管部門對投資基金的管理態度謹慎,一直堅持“先立法再放行”的原則,正式獲批在中國注冊的產業基金少之又少,包括渤海產業基金在內的四家獲批準的產業投資基金都是由國務院特批。監管部門的做法實屬無奈,這些管理模式僅僅維護了我國金融投資市場的暫時穩定,限制了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對交通建設起不利作用。
2、交通產業投資基金法律問題的法理分析
2.1交通產業投資 /基金的概念
交通產業投資基金就是由直接從事實業投資的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共同發起,通過發行基金受益分額,向投資者募集資金,直接投資于交通產業的一種投資制度。交通產業投資基金是基礎產業投資基金的一種,屬于直接的融資方式。不僅能為交通產業的發展提供新動力,更能為公路建設籌集更多的資金提供廣闊的發展空間。2006年4月山西省與中國平安保險集團公司所屬平安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成功簽署投資山西交通基礎設施的戰略合作協議,平安與山西交通的成功合作為保險資金進入基礎設施領域開了先河。
2.2交通產業投資基金的法理分析
交通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構想,是借鑒了上世紀中葉以來形成的“創業投資基金”的運作經驗,以交通產業為投資對象,以追求長期收益為目標,主要對未上市的交通企業進行投資,投資收益按資分成,投資風險由投資者共同承擔的投融資制度。這些完全符合國家計委《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指引辦法》的三大投向之一,產業投資基金從事創業投資、企業重組投資和基礎設施投資。在這種局勢下,交通產業投資基金可以將廣大居民手中的小額資金匯集起來,投資于交通基礎產業建設,并通過專家管理獲得較高的投資回報,從而拓寬了居民的投資渠道,也完善了交通基礎產業的融資結構,降低了融資成本及風險。如果將交通產業基金作為一種直接融資方式,不僅有利于扭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長期高負債運轉的不利局面,也可以直接提高項目資本金比例,從而減少負債,增強交通產業發展的后勁。
3、交通產業投資基金法律問題的對策建議 文章來自星論文 請到 /faxue/120257.html 閱讀全文。
2012年電大法學畢業論文
論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完整版/推薦)
內容摘要:
本篇文章從三部分講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在第一部分里簡單概括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特點。第二部分中,我認為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應當分為四點,自我預防、家庭預防、學校預防和社會預防,其中以學校預防和社會預防為重點。在學校和社會的預防工作中,學校應當注重全面教育,素質教育和文化教育是同等重要的。學校不能只片面的追求升學率,而忽視學生的人生觀、價值觀等,導致學生在其它方面的教育欠妥。社會應當狠抓預防工作,使未成年人犯罪的幾率降到最低。第三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已成為全社會所關注的問題,地方政府及司法機關在各個方面已經出臺很多政策,希望通過各個單位、集體嚴厲打擊未成年犯罪。
關鍵詞:未成年、犯罪、未成年人犯罪、預防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特點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實施了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在這幾年中,由于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殊性以引起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復雜性,對待未成年人犯罪,應采取“以防為主,打擊為輔、防打結合,標本兼治”的方針,促使家庭、學校、社會形成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合力,全民參戰,齊抓共管,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違法犯罪。
為何未成年人犯罪的數量會逐年上升,我們應從四個方面來講:
1、未成年人自身素質不高,認知能力低,抵御能力差。例如:王某、黃某某,均是十五六歲的青少年,在某中學讀初中,在上小學和初中時,都是父母的乖孩子,聽話的好學生。自從認識朱毅權后,他們學習成績開始下降,經常逃學,并多次離家出走。22歲的朱毅權曾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1997年刑滿釋放。為找幫手,他通過別人認識了王某、黃某某,在他的誘導下,王某、黃某某產生了邪念而走上犯罪道路。
2、家庭的教育與關愛不夠,導致青少年過早受外界不良風氣影響。例如:昆明五華區法院2003年審理的楊某某、孫某搶劫案,在開庭前會見被告人楊某某時,法官了解到其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就是因為父母在他小的時候便離了婚,不久其父病逝,母親則對他從不管不問,以至于平時的生活都是由居委會照管。因缺乏父母的關愛,感到很孤獨,便結識了街上一些和他年齡相仿的人,和他們一起打架、喝酒、抽煙,最終走上犯罪道路。法官們希望為人父母的家長們要切實承擔起監護人的職責,為孩子的健康成長而盡心盡力。
3、學校對青少年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力,在德育教育、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的培養上存在薄弱環節。例如:黃某是某校讀職高,成績一直不太好,因未完成假期作業,老師怕影響到班級成績和榮譽,在開學時,不準其注冊,故輟學在家,后因沒事就到社會上玩,而結識了一些行為不良的同齡人,以至走上犯罪道路。本案谷某的犯罪就是因為學校、教師采取了不正確的教育方法,將其推出校門,使其最終走上犯罪道路。
4、社會不良環境對青少年的影響日益力劇。例如曹某,女,14歲,是個非常聽話,成績優異的女孩子,鄰居家10歲的林某一直拿她當做榜樣,放假時倆人經常在一起學習、玩耍,可是有一天,林某像往常一樣去曹某家玩,卻被曹某砍死。警察在調查此案件中,曹某聲稱:“我看電視里,殺人的鏡頭很過癮的,于是我就想試試。”本案中曹某就是因為受外界影響,使其最終走上犯罪道路。
在法院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析三大形式特征分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未成年人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在逐年上升,涉案未成年被告人增加幅度較大。例如:某高校在校大學生,2001年犯罪率比上年上升300%,2002年同比上升120%;某縣法院01年判處未成年人犯罪同比上升4.15倍,2002年同比上升1.98倍。其中未成年被告人占80%以上。
2、未成年人犯罪較為突出的表現為:財產型犯罪和暴力型犯罪;
3、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態表現為團伙犯罪;例如:在《學生傷害賠償案件及分析》一書中未成年人團伙犯罪的案例占本書案例70%以上。
二、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
犯罪,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種十分復雜的社會現象。犯罪的發生和變化,犯罪的原因和危害后果,均具有社會性、綜合性,是社會上各種消極因素、不良影響,惡劣環境等在未成年人身上綜合作用的結果。在一定意義上,犯罪實際上是社會消極面的“綜合癥”。從未成年人犯罪的產生原因看,有主觀原因,也有客觀原因。就客觀方面而言,有的是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自身素質不高,認知能力差,對外界的防御能力低;有的是家庭方面的原因,如父母離異、教育、監護不力,父母、監護人有不良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有的是學校方面的原因,如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力,片面的追求升學率,疏于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尤其是對“雙差生”的冷落或歧視等;有的是社會方面的原因,如不良書刊或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內容的影視作品和出版物的不良影響;由此可見,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多層次的,是社會問題的綜合反映。既然未成年人犯罪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的綜合反映。就不可能靠一個部門解決,也不可能按照某一種方法解決,而必須依靠全社會的力量,齊抓共管,通過政治的、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種手段,進行綜合治理。只有這樣,才能標本兼治,有效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自我預防
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齡階段來看,往往是未成年人自身認知能力底,防御能力差以及能力不夠,應當認真學習《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遵守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道德規范,樹立自尊、自律、自強意識,增強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自覺抵制各種不良行為及違法犯罪行為的引誘和侵害。在自我預防的過程中,應舉和幫助那些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幫助已經發生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帶頭認真學習《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如果發現有違法犯罪跡象時,應當及時認識到事情的嚴重性,在自身找出不足,以最快的方式杜絕有違法犯罪的事情發生。
家庭預防
家庭結構失調、家長不良言行的熏染以及教育方法不當,都極可能導致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發現未成年人犯罪蛛絲馬跡的當首屬其家庭成員。特別是初犯階段,父母如能及時制止、教育;將會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說,家庭安定則社會安定,家庭和睦則社會和睦。抓好家庭教育這個環節,就是抓住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源頭。我認為有關部門可與少年家庭簽訂防治犯罪的責任狀,明確父母對子女的教育責任,通過落實承包責任制,鞏固家庭這個堡壘,對于整天忙于生意、事業、忽視子女教育的家長,要促使其從思想上重視,從行動上落實。如果父母與孩子常交流,有感情,孩子就會有愛心,有同情心,有責任感……這些都需要父母的正確引導。家是孩子每天停靠的港灣,是情緒的出口,是在外受傷跌倒時可以療傷止痛、補充能量的地方。那些教育方法不當、過分溺愛、縱容或棍棒教育的家長,通過舉辦家長學校等形式,進行必要的培訓,促使其摒棄不良的教育習慣,使每個家庭都能真正起到教育預防的職責。其實孩子都是很寬容的,對父母的要求并不高,給孩子一個親密的擁抱,一個幸福的微笑,一個關注的眼神,一次傾心的交談,甚至是一次適時的批評,都會讓孩子感到父母在關注他、愛他。父母的那份愛意將會給孩子送去一片藍天,為家庭生活帶去一縷清香。
學校預防
在學校預防中,學校首先是傳道,教學生做人的道理以及如何做人,其次才是傳授文化知識。學校應改變現有不當的德育模式,發揮課堂主渠道作用,加強學生的思想品德教育,積極探索新形勢下學校的德育及其違法的原因。德育本身沒有過錯,錯的是教育的不當內容和方式,片面的追求、且德育仍然是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最初的和最有力的屏障。,因此,要發揮德育教育自身的有效作用的同時來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幾率。關閉而不是開啟未成年人走向違法犯罪的大門,必須糾正德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回歸教育本來面目,認真研究、探索在新形勢下學校德育的有效方式。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要高度重視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工作,要對學生進行生動活潑的法制教育,在學校開設法制課,設置專業法制教員,加大法制教育工作力度,讓學生每周至有一節法制課。同時要建立教師教法、學生學法的考核制度,使老師認真教學生認真學,把學生學法、懂法、守法落實到實處。全面落實教育法律法規、學校、老師要認真履行好應盡的各項職責。
社會預防
現在的社會多姿多彩的,國家經濟高速發展,社會財富積累可觀,大多數人富裕程度明顯提高,綜合國力明顯增強。給我們帶來豐富的精神文化的同時,一些不健康的東西也涌了進來。即便是收視率很高的頻道,也免不了武打兇殺、異性親熱等演示傳遞的信息。所以有的青少年邊看邊模仿,甚至對身邊的家人、朋友動手動腳。“泡網吧”更是成了青少年們的樂園,在那里,他們可以整天整夜地玩游戲、上網聊天或看形形色色的影視、,不管網上好的壞的、高尚的腐朽的、科學的迷信的,他們照單全收,他們從不擔心老師或家長去找他們,因為門口有老板在放哨。漸漸地由逃學到輟學,因享樂到手頭拮據而誘發盜竊、搶劫、強奸、殺人等犯罪累見不鮮。在市場經濟社會里,在“全民經商”的潮流中,恭喜發財、賺錢光榮不再被中國人羞澀避諱,不讀書照樣可以掙大錢已成為部分家長和學生的共識。導致青少年價值觀念的迷惘,物質享受的強烈誘惑,物質生活的高度追求,使意志薄弱者跌入迷途,走向犯罪。
鑒于上述誘發青少年犯罪的社會原因,我們應當按照中央綜治委的要求;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是凈化社會環境,整治搞好校園和周邊環境。各級黨委、黨政府、領導要組織好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在宣傳、新聞出版、公安政法等部門的制度,在共青團、婦聯、群眾、社會團體的大力支持下,下定決心治理好學校內部和周圍社會治安,堅決打擊危害青少年學生健康成長的不法行為,切實保證學生有一個安靜、和諧、健康的學習環境。二、是加強法制教育,開展形式多樣的法制教育,要積極爭取有關單位的支持,建立一支優秀的校外輔導員或者配備專職法制教員,進一步加強對青少年學生的紀律法制教育;要結合當前青少年犯罪典型安例,組織學習《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三、加大打擊引誘青少年違法犯罪活動的力度,把校外的青年人組織起來,開展一些積極向上,文明健康活動等等,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換救的方針,堅持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使青少年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
十年樹木,百年樹人。加強和改進教育工作,需要全黨、全社會的關心支持。我們堅信,有全社會的高度重視,有各行各業采取的綜合治理,青少年發展的社會環境一定能夠進一步得到優化,處于困境中的青少年一定能夠得到有效的保護。
三、地方政府、司法機關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職責及預防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職責是:1、制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規劃;2、組織、協調公安、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社會組織進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3、對本法實施的情況和工作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4、總結、推廣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經驗,樹立、表彰先進典型。
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在辦理未成人刑事案件中,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認真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采取六條措施,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①指定辯護,切實保護未成年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凡被告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開庭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都為他們指定辯護人。在2002年以來所辦理的57人中,有12名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院都為他們指定了辯護人。如陳某盜竊案,由于陳的父母離異,家庭經濟困難。法院通知陳父到庭后,他雖然愿意為兒子委托辯護人,但卻無錢。法庭了解到這一情況后,即為陳某指定了一名律師作為辯護人。
②寓教于審,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如在審理劉某等五人搶劫一案時,特邀請了該案5個被告人所在學校的副校長作為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判決時,合議庭充分考慮了他們是在校生,且平時表現比較好的實際情況,除被告人劉某外,其余四人均免予刑事處分,使四人重返學校。法庭最近回訪了解到,四人遵守紀律、學習更加努力,都表示要“珍惜學習機會,刻苦學好本領,將來為祖國建設貢獻力量。”
③多方配合,共同做教育、挽救工作。凡是作有罪判決的,均組織家長、所在村委會干部、公訴人、辯護人等參加幫教座談會。從犯罪的主客觀原因、犯罪根源、犯罪的社會危害性、違法性、應受懲罰性等方面進行分析,幫助未成年犯提高認識,深刻反省,吸取教訓。通過座談幫教,未成年犯及其家長都受到深刻教育,表示接受法院判決,真誠悔改,重新做人。對被判緩刑的未成年犯,法院主動與學校聯系,做學校的工作,使其重返校園學習,有效地遏止了未成年緩刑犯流入社會再次犯罪。
④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確定庭審方式、方法,防止傷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如在審理廖大和廖二搶劫一案中,法庭針對廖大對自己犯搶劫罪的認識不到位的情況決定休庭,讓指定辯護人、家長在一起共同對廖大進行教育。當他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嚴重性后痛心流涕,當即承認自己的行為構成犯罪,決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據此,法庭判處二人緩刑。法庭采取這種方式,既不傷害其自尊心,又達到了教育、挽救的目的。
⑤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依法能夠適用緩刑的,盡量適用緩刑。2002年以來,該院共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31件57人,其中21件是搶劫。在未成年犯的57人中,判處免予事處分的6人,緩刑17人,單處罰金5人,拘役10人;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9人,僅占33%。57人中無1人上訴。
廣泛開展送法進校活動。該院派出法官到中小學擔任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幫助學校普法。在法官們的指導下,這些學校普遍舉辦了法制展覽、法制告會、學法用法演講會、摩擬法庭等活動。法官們還選擇一些典型案件,到中學開庭審判,收到了使學生學法、知法、講法、用法、守法的好效果。
法院執法須保證“三要”:一要維護少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做到在開庭時將有關訴訟權利告知被告人;未請辯護人的依法為其指定辯護人;在審判區內為監護人安排專席,保證其參與訴訟,為少年被告人辯護,并享有閱讀審判筆錄和為少年被告人上訴等權利。宣判后安排監護人與少年被告人見面;二是要把法律教育貫穿于庭審全過程。在審判活動中,注意做到法律用語通俗化,審判語言言簡易懂,絕不使用譏諷、挖苦詞句;法庭設置簡單,形式靈活,做到在嚴肅與溫和相濟的氣氛中進行審理,把感化的親切語言印在少年被告人的心中,把教育關懷的情感體現在促進失足少年的自我悔悟改造上;三要正確適用刑罰,體現依法從寬精神。在對其定罪量刑時,對那偶然失足,罪行較輕,悔罪表現好的,一般都減輕處罰;對同時具有從重和從輕情節的,都體現從輕處罰;對符合宣告緩刑條件的,絕不收監,依靠社會和家庭力量加強幫教;對少年被告人一般不適用附加刑,不在公判會上宣判,以保護其自尊心和悔罪自新的信心。
綜上所述,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已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焦點,但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決定了他們的可塑性和可造性。從某種意義上看,對未成年人犯罪,社會的責任大于未成年人犯罪自身的責任。打擊僅是低層次的防范,預防才是最有效的手段,而防治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項綜合性的社會工程,它涉及到社會的各個方面,只有社會各方面,只有社會各方面力量協調一致,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才能保證這一工程的順利進行。
參考文獻:
①2004年3月14日新華網云南頻道
②北京大學法學院劉中發《論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原則和特點》
③1999年6月28日《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④1999年6月28日《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條
⑤2004年4月27日中國法院網
⑥《未成年人犯罪案例》
⑦《學生傷害賠償案件及分析》
⑧2003年7月中國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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