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文(法律論文題目)
法律論文(法律論文題目)
對于法律論文的問題,我有些許經驗和知識儲備。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為您提供一些啟示和幫助。
文章目錄列表:
1.法學論文寫作方法2.法學論文概述
3.法律專業畢業論文8000字范文
4.自考本科法律論文怎么寫?
5.法律論文的論文分類
6.法律論文范文8000字

法學論文寫作方法
讀《張新寶:法學研究和論文習作的幾個問題》針對博士論文
~立足于中國的法律實踐,服務于中國的全面 依法治國
外國的法律制度要學習,最終還是為了解決自己國家的問題。對于中國古代法治思想的文化自信,不是外國的月亮都是圓的,不能搞法律文化虛無主義。
~學位論文要 有全面性 ,全面展示你學到的知識。把領域內的文章都讀了,在論文中以一定的方式反映出來。
~ 客觀 、不帶偏見地對待文獻,材料要有所體現。
~文章的 篇章布局 要合理。
~文章題目不能過大。主要是立論,才能展示你的知識和才華。 解決一個問題就好 。精簡。
1.總體情況,誰做過什么研究,文獻狀況如何
2.該課題的子課題,分歧問題在哪里
3.分析某一個或者某幾個獨特觀點及依據的材料是什么,論證方法,互相之間的差異在什么地方
(要有核心資料和相關資料)講動態,發展過程,談重點。
核心資料:草案,討論紀要,一審二審稿,頒布后的修改,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指導案例,比較法資料,期刊論文,書記著作(自己去看),學位論文(需要檢索,看別人做到什么程度了)
法學生—學得好的,無論多少年,無非是能夠正確理解和解釋法律,這是最核心的知識、能力、方法和技能。
案例分析方法~
一組案例的分析—實證分析,十年來的變化發展趨勢如何,檢驗某法律是否達到了當時立法預期的效果,檢驗它是良法惡法還是懶法。
個案分析:從原材料提煉有用的爭議點部分
法學論文的 創新 要求:漸進的,微小的意見和建議也是可以的
意識形態 :培養良好的習慣,不該說的不說。主流意識要自覺培養。
文法和語言 方面的要求—去看看這位學者的論文
#如何開始呢:
從學報開始 投稿,不斷把自己做得強大起來,循序漸進。要 天天寫,手頭不要荒廢了,要勤于思考 。
法學論文概述
法學論文概述
法學論文概述
學術論文,也稱學術理論文章。它是指在自然科學或社會科學領域內用來進行科學研究和描述科學研究成果的論文。法學學術論文,是指在法學領域中對某個學術理論問題進行專門的系統的科學研究,并且表述某些研究成果的論文。?學術?,是指有專門的、系統的學問和方術。?理論?,是指科學的論點、論據及論證的體系。法學學術論文,就其功能而言,它既是探討法律科學問題,進行法律科學研究的一種手段;又是闡述法律科學研究成果、進行法學學術交流的一種工具。法學學術論文,一般包括:論點、論據、論證三個要素。
法學學術論文,就其性質而言,屬于論文中高級別的具有創造性的論文。它要求作者對法學學術理論界的某個問題有新的發現,提出新的學說,新的構想;或對以往的法學理論、法學觀點有較多的新發展或深入開拓;或對法學中的舊學說提出不同的獨立見解;或論證法學舊學說錯誤、疏漏之處;或提出新的法學預見、構想,啟迪后人研究,等。凡法學學術論文,其要求均應如此。本文所言之法學學術論文的.寫作,僅指篇幅一萬字左右的立論方式的法學論文(碩士論文、博士論文 等法學畢業論文除外)的寫作,至于駁論方式的法學論文的寫作暫不涉及。
(一)法學學術論文,一般說來應當具有如下幾個特點:
1.學術性,即指論文對法學學術理論問題具有科學的論證性;
2.理論性,即指論文運用充分占有的材料,經過嚴密論證將法學中某個或某幾個問題?升華?到理論高度,從而找出帶規律性的東西的思辯性。
3.創造性,即指論文論述的法學問題?發前人所未發?,探求法學中前人沒有發現的規律或匡正通說的獨創性。
4.專業性,即指法學論文對法學學科中的某個或某幾個專門問題進行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具有供法學專家、教授、學者研討和交流的專業性。
(二)法學學術論文的主要要求是:
1.所研究和論述的法學問題,觀點正確,對社會主義革命和法制建設有促進作用;
2.能推動法學領域學術理論的研究向前發展;
3.具有學術論文的諸特點;
4.全文觀點與材料統一,層次分明,條理清楚;
5.論證中邏輯嚴密,推理正確;
6.所用的法學語言準確、概括、精煉;
7.文風莊重,就事論理,據理立說,以理創新。
(三)從總結前人的經驗觀之,要寫出質量高的法學學術論文,論文的作者應當具備相當高的素質。擇其要者是:
1.具有相當高的馬列主義理論水平,并能用馬列主義立場、觀點和方法去研究實踐中(如公安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或匡正舊說。在研究中能以辯證唯物主義作指導,用發展的、辯證的、全面的觀點看問題,不犯或少犯形而上學的、機械的、片面的等錯誤。
2.具有深厚的法學專業功底,即在法律專業領域內發現新問題,經過調查研究和證明,能獨立地做出超越前人的新結論。
3.具有經過嚴格科學訓練的科研能力和智力,即觀察問題思維敏捷,概括事理水平較高,論證問題邏輯嚴密,創造新見能力很強。
4.具有不畏艱難,堅持真理的精神,即不懼怕研究中碰到的任何困難,即使遇到困難,也能想方設法地去克服,為取得研究某個問題的成功而奮斗不止;在法學科研和寫作中,不唯上、不唯書、不唯舊說,不畏權威,只唯實,只唯新;對于符合客觀事實的真理敢于堅持,對于符合事物發展規律的結論敢于作出。
由此可見,欲寫出高質量的法學論文,必須加強上述素質的培養和訓練。
(四)要寫出好的法學學術論文,作者應當具備某些條件。它們主要是:
1.充分了解法學學術界在自己的論文題目所含內容方面已有的成就。法學學術界已研究和爭論的問題很多,對自己來說,應清楚地了解到自己研究的論文在法學學術界是否有人研究過?如果有人研究過,還應了解已取得哪些成果?如果對此有爭論,應了解各種觀點的論點及論據是哪些?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只有在了解上述情況的條件下才能確定自己選擇研究什么新問題(即選題),才能不再研究前人已經研究過的問題,不再作重復的勞動甚至是無效的勞動。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8000字范文
法律是保護我們安全的重要內容,存在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下面是我帶來的關于法律8000字 畢業 論文的內容,歡迎閱讀參考!
法律8000字畢業論文篇1:《淺談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礎》
摘 要 法律信仰作為法治國家的精神基礎在依法治國的當今無疑意義重大,本文通過對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樣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闡述,闡釋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關鍵詞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國作為我國的基本治國方略已經有十二年之久,為了實現依法治國的理想圖景,我國已基本建立了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社會主義各項事業基本有法可依。雖然有法,但法律在實踐當中權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權廢法的現象比比皆是,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歸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與一紙具文無異,就似伯爾曼所說:?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①。?法律作為信仰的唯一對象在培養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們究竟要信仰什么樣的法律?良法作為一種有別于惡法的良善之法應作為法律信仰的當然對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為理論基礎,通過以下邏輯來分析良法的這種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國方略的精神基礎,這種精神基礎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為法律信仰的唯一對象對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關鍵性作用,那什么樣的法律才會被信仰呢?價值合理、規范合理、體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應成為法律信仰的對象②。
二、法律信仰與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詞在《辭海》中并沒有針對性的解釋,只有對信仰的解釋為:?信仰是對某種宗教,或對某種主義極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為行動的準則③。?謝暉教授認為?法律信仰是兩個方面的有機統一:一方面是主體以堅定的法律信念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規則作為其行為準則;另一方面是主體在嚴格的法律規則支配下的活動④。?由此,筆者認為法律信仰是指社會主體對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將這種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狀態轉化為行為準則的過程。法律信仰是一個動態的過程,而非靜止不動的,是包括心理狀態和行為過程的有機統一。也就是說,法律信仰不僅存在于理論上,而且踐行于法治實踐中。
(二)良法
良法是與惡法相對應的法哲學范疇,是一個廣泛且不斷發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實質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兩個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對良法下個確切的概念不容易,可從良法的標準來探討良法的概念。李龍教授主編的《良法論》一書認為良法的基本標準是:價值合理性、規范合理性、體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筆者認為,良法應從應然角度考慮,良法應是實質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機統一,由此,法律應當是怎樣的,而非法律實然或已然是怎樣的。價值合理性應是良法的靈魂,規范合理性、體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為了實現良法的價值合理性服務的。因此,良法應是符合自然、社會、人類發展規律的,能夠滿足主體享有最一般人權、公平正義的,并能為大多數獨立社會主體所信奉和行使的準則。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對象
法律信仰作為信仰的一種,其信服和尊重的準則當且僅當是法律,而不能是諸如權力、教義、風俗習慣之類的對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還有其他對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養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權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濟性?是法律成為法律信仰對象的內在因素⑥。此外,規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為法律信仰對象的前提條件⑦。正是因為法律保障人權、救濟權利、實現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確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對象。
四、什么樣的法律才會被信仰
依法治國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斷完善法律體系才能為依法治國提供法律基礎,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國的精神基礎,只有法律真正為社會主體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實現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會被信仰,還要看這種法律是否具有價值合理、規范合理、體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夠保障人權、救濟權利、實現利益,是否能夠體現法律的應然性(公平正義性),即法律應是良善之法,是為良法。
五、良法對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據謝暉教授將法律信仰分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動兩方面來看⑧,良法對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過以下兩方面來實現:1.良法對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個有關個體主觀心理的概念,內在包涵著個體對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這種信服和尊崇內化為一種恒定的意念,而這種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實現主體的某種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濟性、自由-人權性,使其具備被信仰的價值基礎;2.良法對法律實踐的作用。法律實踐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這個法的良善性決定了法律實踐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實行是法律實踐的應有之義。法律的善惡決定了人們對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邏輯起點和價值基礎,只有善法――以人權保障為宗旨的法律,才能獲得社會主體的普遍認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實施才能促使人們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結語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國的當今無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讓法律成為普通民眾的信仰,首先法律應是良善之法,且應有效實施,法條具文的泛濫,除了帶來種種社會成本,還會阻礙法律人職業自律,而法律人職業素質的降低,無疑會鼓勵人們在法制外另辟 渠道 ,解決糾紛維護權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僅在制定過程中要不斷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來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實施,這樣才能為民眾提供法律榜樣,使民眾信服法律,將法律內化為信念,從而信仰法律。
注釋:
①[美]伯爾曼.法律與宗教.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1:28.
②李龍.良法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71-72.
③辭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79:565.
④謝暉.法律信仰的理念與基礎.山東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龍.良法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71-72.
⑥鐘明霞,范進學.試論法律信仰的若干問題.中國法學.1998(2).
⑦謝菲.小議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條件和經濟基礎.律師世界.2002(7).
⑧謝暉.法律信仰的理念與基礎.山東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律8000字畢業論文篇2:《淺談 保險 法律道德風險的法律防范》
摘 要 保險在我國社會中已經被越來越多的民眾所重視,在保險法律關系實踐中也出現了相當多的司法案例。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險活動中法律道德風險的表現形式及產生原因,并對我國《保險法》在防范保險道德風險上存在的缺陷分析,從法律人的角度,對我國保險法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設性的意見。
關鍵詞 保險 道德風險 保險道德
一、保險道德風險的表現形式及產生原因
(一)保險道德風險的基本概念
道德風險是指與人的品德有關的無形因素,即是指由于個人不誠實、不正直或不軌企圖,促使風險事故的發生或擴大,以致引起社會財富損毀和人身傷亡的原因和條件。 道德風險以前主要存在于經濟領域,但是近年來隨著保險領域的不斷擴大,加之保險制度自身特點和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道德風險越來越廣泛的存在于保險領域,保險道德風險成為保險業中一個特有的術語。
?保險道德風險?是指通過投保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一種精神或心理狀態,即投保人為了謀取保險金賠償或給付而投保,通過促成或制造保險事故而騙取保險金的危險。 本文認為保險道德風險的主體除了投保人外,還應該包括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保險道德風險同一般的風險相比,具有自身特點。一般情況下,實際危險是有形的,而保險道德風險是無形的,很難運用保險業的相關法則加以預測,因此比較難以加以識別。
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危險和補償損失,但是人為的保險道德風險卻造成保險機制的非正常運轉,因此有必要從法律角度尋求防范保險道德風險的具體 措施 ,以求將其發生率盡量降到最低。
(二)保險道德風險的表現形式及產生原因
隨著社會的發展,保險道德風險的表現形式越來越多樣化,常見的表現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虛構保險標的;故意制造保險事故;故意違反告知和保證義務;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道德風險源于人的自利本性,人們在利益的驅動下,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為。加之保險機制的自身特點和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就導致了保險道德風險的廣泛存在。保險道德風險的產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 保險活動中信息不對稱。信息的不對稱指在交易雙方之間或者所形成合作關系的雙方中, 一方擁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對應的經濟人之間不作對稱分布的有關某些事件的知識或概率分布。 在社會保險活動中,投保人所了解的保險商品信息都來源于保險人和中介人的介紹。保險人則通過投保人和中介人來掌握保險標的信息。彼此間存在著明顯的信息不對稱。
2. 逆向選擇的存在。所謂逆向選擇( adverse selection) 是指事前隱藏信息的行為。保險人與投保人在保險過程中,必須要達到信息的完全對稱與知曉,才能簽訂保險條約。但在現實中,這種絕對知曉與坦白的現象是不存在的,彼此都不能絕對知道對方的形象。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時,往往能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選擇性的投對自己有利的保險,而并不把這方面的所有情況讓保險公司知曉。所以,由于信息的不對稱,保險公司總是處于劣勢。這樣就導致了有些投保人不愿向保險人真實告之被保險人已存在的風險狀況,保險人處于被動選擇的位置為投保人的行為承擔相應風險。
3. 立法對相關利益主體規制不足。人們追求利益的欲望是無止境的,在利益的驅使下,一些人就會做出一些不法行為,表現在保險活動中,就會引發保險道德風險。要想減少甚至消滅保險道德風險,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加強對相關主體的規制。正是因為現有立法對保險道德風險的規制不足,對騙保、詐保等行為懲罰不夠,才會造成保險道德風險的廣泛存在。
4. 我國保險法仍不完善。我國現在的《保險法》及與其配套的法律法規還不十分健全。存在著保險利益不清晰、歸責原則不合理、缺少近因原則的規定等一些立法缺陷。特別是在約束方面,對保險欺詐的懲罰力度不夠,客觀上縱容了保險道德風險的發生。
因保險活動中信息不對稱以及逆向選擇而引發保險道德風險,主要還是由于保險法中相關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可以通過在保險法中設立和適用相關的原則和制度來加以解決。通過在保險法中規定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并且在保險事故發生后適用過錯責任推定制度來讓投保人負擔舉證責任就對解決保險活動中信息不對稱與逆向選擇問題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也可以通過加大對騙保行為的處懲罰力度來約束各個保險利益主體,防范保險道德風險。所以,歸根結底,我們要從立法角度來防范保險道德風險。
二、我國《保險法》在防范保險道德風險上的缺陷
(一)保險利益不清晰
保險利益原則對防范保險道德風險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我國保險法對保險利益的法律規定卻并不清晰。特別是對保險利益應該存在于何人何時,并未作詳細的規定。
保險利益應該歸于于何人,大多數國家規定為被保險人,而我國《保險法》規定為投保人。我認為,在財產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具有更明確的保險利益。因為,假如被保險人與保險標間不存在保險利益,其又為合同受益人,那么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不僅不會對其利益造成損害,反而為其帶來利益。這樣以來便容易引發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
(二) 缺少近因原則的規定
我國《保險法》只是在相關條文中體現了近因原則的精神而無明文規定。我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有關的證明資料。保險人應當及時予以核定,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履行保險責任;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拒絕給付保險金的通知?。近因原則是確認保險人之保險責任的主要依據。正確認定近因,對防范保險道德風險有重要的意義。在《保險法》中增加關于近因原則及其適用標準的明確規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 歸責原則不妥當
按照保險的一般規則,保險責任的歸責原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不考慮行為人有無過錯,或說行為人有無過錯對民事責任的構成和承擔不產生影響。 就保險領域來說,就是基于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如果發生該事故的原因屬于承保范圍內的原因,那么保險人就必須承擔保險責任。而不必考慮該事故是否是由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過錯造成。
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能使因保險事故遭受的損失得到及時的賠償,有利于保護投保人等的利益。但由于保險活動中的信息不對稱,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并不能及時準確的獲得事故的有關證明和資料,這樣,對于保險人來說,證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難的。在此情況下,無過錯歸責原則的適用客觀上加重了保險人的負擔,增加了保險道德風險發生的危險。
(四) 對騙保等相關行為的懲罰力度不足
《保險法》中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在實施了騙保等行為后,主要承擔的是違約的合同責任。?利益與風險相當?是一句古老的法諺,它指的是獲得一定的利益必須負擔相當的風險,如果利益大于風險,則必然會導致不法行為的產生。實施騙保等行為后所承擔的責任遠遠小于通過騙保行為所獲取的利益,必然會引發道德風險。另外,如今保險道德風險在保險領域廣泛存在的現實說明,僅讓他們承擔違約責任是不足以防范保險道德風險的。所以《保險法》有必要加大對騙保、詐保行為的懲罰力度。
三、 防范保險道德風險的立法建議
(一) 進一步明晰保險利益
?無利益者無保險?,保險利益對保險道德風險防范的意義自不待言。保險利益具體明確,可以避免投保人利用對保險利益的不同理解而利用保險道德風險。
由《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可以看出,真正有權在保險事故發生時領取保險金的是被保險人,而非投標人。而《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可見,《保險法》第十二條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明顯不一致。
保險利益存在于何時,根據《保險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可見與保險合同訂立時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根據英美保險法通例,保險利益存在于何時因險種不同而不同。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分別具有補償性和給付性特點,決定著保險利益原則在適用過程中的時間限制不盡相同。其中,對財產保險合同而言,一般要求從投保時至保險事故發生時應當始終對于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與此不同,保險利益原則適用于人身保險合同時,僅要求明確一個時間點,至于保險事故發生時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則在所不論。因此,我國《保險法》應該借鑒英美法的規定,明確保險利益產生于何時。
(二)增加近因原則的相關規定
由于我國《保險法》未明文規定近因原則。應在《保險法》中明確規定近因原則及其適用標準。根據近因原則的要求,認定近因的關鍵,在于尋找致損的因果關系。
關于近因原則的適用標準,保險界普遍認可的是直接作用論,即將對于致損最直接起著決定作用的原因作為近因。如果保險事故是作為直接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如果保險事故并非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的直接原因,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三) 適用過錯責任推定制度
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在保險法中規定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對解決信息不對稱引起的保險合同簽訂前的逆向選擇問題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對于信息不對稱所引發的保險合同訂立后的道德風險該如何解決呢?則依賴于過錯責任推定制度。
在保險事故發生后的保險理賠過程中,對保險人來說,想要證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難的。而將舉證責任的負擔通過法律規定合理分配給投保人,可以使其自身受到相應的約束,對于彌補保險人的信息滯后性,防范保險道德風險無疑有所裨益。 例如,對于常見的汽車騙保案件,由于經常存在投保人與汽修廠聯手騙保,所以更具有隱蔽性,這無疑增加了保險人對案件事實調查的難度,造成聯手騙保暢行無阻。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適用,將舉證責任轉移給投保人,給投保人增加了舉證的負擔,勢必會增加聯手騙保行為的難度,從而遏制保險道德風險的發生。
(四) 設立懲罰性的損害賠償制度
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對防范保險道德風險起著重要的作用。首先,通過對騙保人施加更重的經濟賠償責任來制裁他們的不法行為,更好達到懲罰的目的。同樣,通過懲罰也達到了威懾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風險再次發生。其次,這一制度具有補償功能,在補償性損害賠償不足以補償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失時,懲罰性損害賠償能更好的維護保險人切身利益。再次,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的完善,可以對保險交易起到鼓勵作用。同樣,這一制度在保險領域適用能夠促進保險活動的正常進行,因為它使潛在的騙保人等認識到遵守保險合同的約定比實施騙保行為更加合算。
注釋:
程婧.保險道德風險的產生及規避.福建金融.2001(5).第37頁.
尹田主編.中國保險市場的法律調控.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頁.
張新寶.侵權責任法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頁.
魏建文、鄒國雄.論保險道德風險的法律防范.經濟師.2002(3).第7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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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黃海驥.保險信息不對稱的表現及影響.保險研究.2003(12).
[4]卓志、熊海帆.保險領域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的經濟分析.保險理論與實踐問題探索.西南 財經 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8000字畢業論文篇3:《淺談法律服務在軍隊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一、引言
隨著我國法制化進程的發展和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逐步建立,軍隊的法制建設引人矚目。其中,法律服務工作的蓬勃開展,直接促進了國家的政策法律在軍隊中得以更好的落實,這對貫徹中央軍委依法治軍的方針,保護國家軍事利益,維護軍隊和軍人的合法權益意義重大,但是,這只是法律服務工作顯而易見的一些作用。其實,對軍隊來說,法律服務工作作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內容,不僅有利于加強我軍的政治建設,發揮我軍的政治優勢,也在落實依法治軍方針、依法管理部隊、拓展政治工作職能和形成政治工作合力等領域發揮著作用,從而全面提高戰斗力和保證各項任務的完成。
二、法律服務工作與軍隊政治工作的相互作用
(一)軍隊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務工作的發展
隨著依法治軍原則的提出和部隊法治建設的需要,具有軍隊特色的法律服務工作在部隊應運而生。1995年5月,《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將司法行政工作、軍隊保衛工作、軍事審判工作和軍事檢察工作作為軍隊政治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而法律服務工作就是其中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政治工作條例》把?領導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律師、公證和法律服務?作為總政治部的重要職責,把領導、負責法律服務工作作為各級政治機關的主要職責之一。這樣,在《政治工作條例》這一軍隊政治工作的權威法規中確立了法律服務工作在政治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看出是軍隊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務工作的發展,法律服務工作納入軍隊政治工作體系中,在實踐中有利于加強對法律服務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健康發展。
(二)法律服務工作的開展促進了政治工作任務的完成
《政治工作條例》明確規定了法律服務工作和政治工作的共同任務是?打擊軍內違法犯罪和境內外敵對勢力、敵對分子的滲透破壞活動,從政治上、組織上純潔和鞏固部隊,運用法律手段保護國家利益和軍事利益,維護軍隊和軍人的合法權益?。這一任務的確定,是由法律服務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質決定的。律師工作、公證工作和基層法律咨詢工作,從法律角度為部隊建設提供各項服務,適應部隊建設需要,促進部隊的全面建設。這些任務與政治工作中任務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軍隊政治工作中不能缺少法律服務工作,法律服務工作對加強軍隊政治工作,實現政治工作任務具有很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三、法律服務工作在軍隊政治工作中的作用機制
(一)開啟法律服務工作,加強軍隊政治建設
過去,我軍的法律服務工作是潛在的,沒有明確的組織機構和專業的法律隊伍,也沒有明確的人員職責分工。出現了法律問題,有了法律服務需求,則由保衛、組織、干部、宣傳等部門辦理。這些法律問題體現在為首長和機關提供法律咨詢,為官兵涉法問題提供解答官兵,協調處理軍地糾紛,參與訴訟和調解以及法制宣傳 教育 等。依法治國和依法治軍方針的貫徹,法律已經涉及國家和軍隊生活的方方面面。單純的依靠行政手段和途徑,單靠組織、干部、宣傳、保衛等部門的工作已不能滿足部隊政治建設的需要。只有開啟法律服務工作,滿足日益增多的涉法問題解決的需求,提高政治工作的有效性,發揮我軍政治工作的優勢。
(二)加強法律服務工作,落實依法治軍方針
依法治軍,就是依據法律管理國防和軍隊建設事業,把國防和軍隊建設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納入法制化的軌道。依法治軍是軍隊建設全局性、基礎性、長期性工作,中國特色軍事法規體系的形成,為依法治軍提供了有力支撐。依法治軍是一個系統工程,如何才能找到依法開展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點?那就是通過法律服務工作。法律服務工作是貫徹實施軍事法律法規的重要方面,在依法治軍,有效地依法管理部隊上發揮著巨大作用。
(三)加強法律服務工作,形成政治工作合力
軍隊法律服務工作具有獨立的工作對象、工作任務和業務范圍,相對于政治工作中的保衛、組織、干部、宣傳、紀檢等工作來說具有獨特性。但是,法律服務工作又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政治工作中的其他業務工作存在相互促進、相互制約的關系,開展得好可以和其他政治工作形成合力。首先,法律服務工作與政治工作中的其他工作存在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形成合力的關系。對政治工作是一個很好的充實,又促進了政治工作其他方面工作的開展,形成政治工作合力,更有利于完成政治任務。其次,法律服務工作對紀檢、組織、干部、宣傳、 文化 工作及群眾工作等同樣具有促進作用。法律服務工作與其他各項業務工作都能相得益彰,形成合力,將系統論中整體大于部分之和的原理運用到政治工作中,定會更好地搞好政治工作,實現其任務和職能。
(四)做好法律服務工作,加強基層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是我軍的生命線,在我軍的建設和發展中,政治工作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基層部隊的政治工作則是整個政治工作最基本、最具體體現,部隊基層政治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部隊的戰斗力生成,對確保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基層政治工作必須做到有法可依,當前,基層政治工作主要依據《軍隊基層建沒綱要》,那么在貫徹這一法規開展基層政治工作的過程中,法律服務工作的重要性就顯而易見,法律服務工作要做好《綱要》的宣傳教育工作,使基層官兵樹立《綱要》就是法規的意識,從而增強貫徹落實綱要的自覺性。因此,法律服務工作應面向基層開展工作,幫助基層搞好依法管理、依法施訓、依法理財、依法搞好教育和法律宣傳、依法維權等。所以,法律服務工作在加強基層全面建設,加強基層政治工作方面起著重要作用。
四、結束語
總之,軍隊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務工作的發展,法律服務工作的開展促進了政治工作任務的完成。軍隊法律服務工作在軍隊政治工作中發揮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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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論文的論文分類
法律論文一般分為民法、經濟法、國際法、行政法、刑法、國家法、憲法、法律理論、司法制度等,具體如下。 法學體系的建立依賴于法學家的主觀的理論建構。法律現象的開放性、不同地區和國家社會交往,會形成法律文化的相互交流和法律制度上的相互借鑒。這就形成了法學理論、法學體系開放狀態。
法學體系的開放性還體現在法學體系針對其他學科體系的開放性。由于法律現象和其他社會和自然現象之間具有內在的聯系,因此法學學科和其他學科也有密切聯系。
法律論文范文8000字
法律與人們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關系,法律是維護秩序,規范、調整人們的思想和行為的重要手段。下文是我為大家搜集整理的關于法律論文 范文 8000字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法律論文范文8000字篇1
淺析憲法在依法治國中的重要作用
論文摘要:依法治國就是依完治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規定了整個國家的基本制度和法律運行機制,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加強憲法的實施,必須改進全社會的憲法觀念,加強憲法的宣傳,憲法實施的監督,憲法的司法化等工作。
黨的十七大 報告 強調?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深入落實,全社會法制觀念進一步增強,法治政府建設取得新成效。?依法治國,概括而言,就是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來治理國家,管理社會事務,就是依憲治國。這是因為以憲法為最高法的完備而優良的法律體系是依法治國的基礎。
一、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
(一)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處于核心地位。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借助于國家權力所具有的強制力和約束力,它的高低、大小是衡量一部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地位的重要標志。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已為世界上各成文憲法國家所公認和接受。如日本國憲法規定,憲法為國家最高法律,凡與憲法條款相沖突的法律、法令、詔敕等一律無效。這說明:第一,憲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據和立法基礎,沒有憲法依據和憲法授權,則不能制定法律;第二,即使其他法律有憲法上的立法依據,但其內容和精神也不得與憲法的原則和條文相抵觸,否則無效或部分無效;第三,憲法是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的最高行為準則。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遵守、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我國現行憲法也規定了自身最高的法律地位。
(二)憲法規定了法治匡f家的基本制度。
憲法規定的內容是國家社會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則。例如我國現行憲法包括四個修正案
(1)全面、準確地體現了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規定:?我國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雜中國***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市場經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斗,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而?個中心、兩個基本點?,即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是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的核心內容。
(2)規定了我國的國家性質,?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就是我們的國體,它確定了我們國家的性質和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我國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是無產階級專政,但是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工人階級是領導階級,而百分之八十的人口是農民,還有其他勞動人民,把國體確定為?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更加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
(3)規定了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我們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確定為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規定:?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從中體現出我們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
(4)規定了我們國家在政治、經濟、 文化 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再如美國1789年憲法第一條就規定了代議制度,其中包括美國國會的組成、職權、活動原則及其與總統、聯邦法院的分權制衡關系等等。
(三)憲法規定了整個國家的法律運行機制。
憲法規定了憲法和法律的監督、解釋體制。我國憲法在 總結 建國以來的實施 經驗 和吸收各國憲政發展長處的基礎上,確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憲法的實施,這既保證了?議行合一?和?民主集中制?原則的貫徹執行,又兼取特設專門機關監督的優勢,使憲法實施的監督真正落到實處。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的一般法律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頒布的規范性文件必須遵循憲法,同憲法的原則精神相符合,否則勢必會損害國家的根本利益,影響國家的法治建設,因此,各國憲法對于憲法實施的監督都做了規定。如,我國憲法就明確規定由立法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憲法實施。
(四)憲法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基本權利表明了公民在?個國家中的憲法地位,是公民行為合法性的依據。自憲法產生以來,公民的基本權利就是憲法的一項最重要、最基本的內容。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現行憲法總結歷史的經驗和教訓,對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作了廣泛的、充分的規定。首先強調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是我國公民的一項權利,也是社會主義法制的一條基本原則。還規定了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人身權利和自由,社會經濟權利,監督權,老人、婦女和 兒童 等特定主體的權利等等。
我們不但在憲法中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而且在許多方面還有保障:(1)物質保障。我們國家的生產資料公有制和廣大勞動人民直接掌握國民經濟的命脈,為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實現提供了物質條件。(2)政治保障。我們國家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政權決定了全力維護廣大勞動人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是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的核心職能之一。(3)法律保障。我們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是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體現,因而它不僅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而且通過依法制裁侵犯公民權利和自由的行為,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實現。
憲法所規定的這些制度,不僅為法制的統一奠定了基礎,而且也為法制的完整提供了保證。如果沒有憲法,各種法律和法律制度就沒有統一的依據,法制的內部一致性就沒有了根本保證;同時,也只有在憲法制定和頒布之后,其他法律以及整個法律制度才能獲得賴以產生的基礎,有關立法、執法、司法和監督憲法等機關的組織,才能根據憲法的知道原則而被確立下來。
二、改進憲法觀念,加強憲法實施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一,但是只有把紙上的憲法轉化為社會主體的行動指南,憲法才能真正成為物質力量,立憲的目的、憲法價值才能實現。因此我們需要在全社會進一步普及憲法知識,提高憲法意識,培植憲法信仰,使憲法銘刻在公民的心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首先,加強憲法的宣傳工作
我國憲政建設缺乏先天的內在因素,憲政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國家或政府推動的,是通過國家或政府來組織實施的。加強憲法的宣傳工作,重要的是要對各級國家機關的領導干部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憲法的普及、宣傳。目前,在相當多的黨政干部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頭腦中,并沒有憲法至上的觀念。人民主權是憲法的原則之一,其核心思想就是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政府的權力來自于人民,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國家機關的黨政干部、工作人員具備了較高的憲法意識,憲法在實施過程中就不會因遇到法盲而侵犯公民權益。加強憲法的宣傳工作,還必須向公民宣傳憲法知識。讓公民了解憲法最根本的精神就是限制權利、保護權利,國家機關只是受人民委托,為人民服務的機構,應該置于人民的監督之下,國家權力應該時刻以保護公民權利為己任。不懂憲法,就意味著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不能很好地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其次,加強憲法實施的監督工作
一個國家法治狀7兄和法治水平如何,與該國憲法的規定在實際中得到實現的程度密切相關。如果憲法得不到有效地實施,就不可能實現法治,至多只能造就人治形式下的法治,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治。所以,保證憲法的實施就成為一國法治建設最重要的任務。加強憲法實施的監督,就要加強監督機構監督憲法實施活動的法律效力。通過法律和規范性法律文件將違憲的概念和含義確定下來,注重違憲與法律責任制度的銜接和關聯,同時設立違憲責任形式和違憲責任所對應的法律制裁 措施 。對于此類工作,如能持之以恒,如能制度化,就可以極大地推動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樹立憲法的權威地位。還要加強社會公眾對憲法實施的監督。我國人民是國家的主人,社會公眾對憲法的監督是人民對國家進行監督,對憲法進行監督的一種重要方式。一是通過憲法賦予公民的批評、建議和申訴、控告和檢舉權,通過制度的手段對違憲的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監督。二是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也就是社會輿論和新聞批評的方式來實行對憲法的監督。
最后,加強憲法的司法化
長期以來,一些同志認為憲法作為根本法的作用,不是通過憲法條文的規定直接實現的,而是通過其他部門法來實現的,所以,憲法規范對人們的行為沒有直接的法律約束力。這種錯誤認識是憲法在實施過程中缺乏必要的法律調控手段造成的。加強憲法的實施關鍵還在于加強憲法的權威性,最突出的就是憲法的司法化。為此,必須賦予憲法的可訴性,使憲法直接進入司法活動當中,人們從自己周圍發生的各種案例中體驗到憲法的價值,在利益關系中實現憲法規范。公開取締、撤銷違憲立法,禁止、杜絕違憲行為,依法追究各種違憲責任。建立、健全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強化全國人大及其會的機構建設,強化普通法院的行政庭建沒,規定審查違憲案件的權限,撤銷同憲法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以及地方性法規等,對違憲法律、法規宣告無效或者拒絕適用。通過彈劾、罷免等方式追究違憲行為的責任,直至追究法律責任。我們欣喜地看到2001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山東?齊玉苓案?的批復,開創了將憲法引入司法訴訟的先河,這意味著任何公民的權利都會受到憲法的保護,從而使公民從心理上產生了對憲法的神圣感與崇敬感。
法律論文范文8000字篇2淺析輿論對刑事審判的影響及規制
一、輿論影響刑事審判的形式
法院是刑事裁判的唯一主體和權力行使者,但由于媒體報道產生的社會效應,使其在刑事審判中掌握了主動權,成為引領刑事判決的風向標。目前,我國輿論影響審判的形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由于傳媒報道了具有爭議性的司法案件,引起了民眾大規模的熱議,然后傳媒以公共討論平臺的身份發布這些爭議,致使形成了輿論與法院之間觀點的對峙;[1]另一種是網民為引起廣泛關注,在網絡媒介上發布了爭議性的案件,導致了大量的評論和轉載,各家媒體也開始聞風爭相報道,輿論在所謂情理的參與下帶有明顯的傾向性,給法院帶來了巨大的輿論壓力。媒體在對進入司法程序中的司法案件進行報道時,搶先對案件進行討論、分析,甚至攻擊、侮辱與案件有關的法官、當事人及 其它 訴訟參與人,得出預測性結論,令受眾產生?先入為主?的印象,造成直接或間接地影響法院審判的現象。[2]
二、輿論影響刑事案件的特征
(一)當事人身份特殊。
涉案當事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社會名人往往是媒體吸睛尋求關注的出發點,為了防止具有特殊身份的涉案人員獲得特殊法律待遇,對案情進行大肆報道,引起民眾的廣泛監督。法官在民眾的監督下如履薄冰,稍有不慎,便會威嚴掃地。
(二)具有間接性和代理人效應。
輿論以其明顯的傾向性引導大眾,生成了一種足以影響法院獨立審判的輿論氛圍,從而使得審判在不同程度上喪失了其應有的公正性。[3]而另一方面,一方當事人為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試圖從輿論方向影響司法審判,主動要求媒體介入報道,媒體對當事人的一面之詞先入為主作出傾向性的報道,引起社會大眾關注,形成輿論觀點,對法院的審判評論和干預,法院的中立地位受到威脅,被傾向性觀點開始引領,大大影響了司法審判公正度的最大化。
(三)影響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我國刑法為實現量刑的合理合法化,針對不同的案件性質和事實,規定了不同的量刑情節。在實踐中由于媒體等輿論的傾向性報道和評論,使得一些本應具有減輕,從輕量刑的被告人因其身份特殊而受到限制,法院在權衡下,選擇了妥協民憤,舍棄了司法審判原則,犧牲了被告人的利益。
(四)影響司法公信力和權威。
隨著輿論對審判影響的日益嚴重,使人們不得不懷疑司法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公平正義是法律追求的重要價值,是人們信服司法和法律的根本,司法的權威性才能牢樹于民心,然而,政府部門為了平息民憤對司法進行大肆干預,嚴重威脅司法的獨立性,使法官妥協于社會輿論,致使本已明確審判方向的在審案件被迫改變初衷,作出迎合輿論的裁判,已經生效的判決也再次被掀起再審風波。司法的權威性蕩然無存,導致社會秩序的混亂,人們不再信賴和尊重司法,反而遇事直接訴諸輿論或信訪,司法名存實亡。
三、輿論影響刑事審判的規制
(一)提高媒體素質。
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中,媒體的報道和評論往往具有很嚴重的傾向性和針對性,無法以法律的角度作出客觀的評論,經常以道德的名義對案件情況進行傾向性報道,在案件沒有作出判決前,提前給涉案人員定罪量刑,扣上犯罪的帽子。所以,媒體應首先做到對案件的相關情況做到保密,尤其是被告人的隱私。其次要時刻維護司法尊嚴,客觀評價司法行為,充分考慮報道的時機和場合,適時適度的對案件進行報道,正確引領輿論方向,同時也要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質,豐富 法律知識 ,培養法律思維,從法律角度出發,與司法部門進行溝通,避免觀點分歧。
(二)推動司法公開。
輿論之所以相悖于司法,正是由于司法的不公開透明,才會引起民眾對司法正義性的質疑,對法院產生誤解。司法公開是人民真正理解司法活動公正性,避免誤解性輿論泛濫的有效途徑。建立健全司法公開 渠道 和機制 [本文由WWw.lw54.com提供,第 一論 文網進行論文代寫和論文發表服務,歡迎光lw54.com ****QQ 712086966],使人民大眾時刻能夠了解和掌握自己所關心案件的進程,全程見證司法活動的公正性,如完善人民陪審制度,推廣司法文書公開和庭審公開渠道,及時答疑解惑,澄清有關事實真相。使人民大眾信服司法,揚威司法,依賴司法。
(三)提高法官水平。
法官是裁量權的最終行使者,其裁判結果是否令人信服,不僅僅是依法裁判,更是取決于其判決理由的充分性和邏輯嚴密性,民眾主要通過判決理由對案件提出評判,所以法官需要具備良好的表達能力,向民眾就裁判結果作出解釋說明,而這最終要求法官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能夠站在法律思維的角度,向社會作出普遍接受性的發言。
中國的歷史文化傳統向來是情、理、法的并重結構,所以說,規制輿論影響刑事審判的任務仍艱巨曲折。
參考文獻:
[1]周福興.新時期?媒介審判?現象的深層機制[J].新聞窗,2009,(2):18
[2]付松聚.我國?媒介審判?現象研究[D].河南:鄭州大學,2009.
[3]魏永征.新聞傳播法教程[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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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討論已經涵蓋了“法律論文”的各個方面。我希望您能夠從中獲得所需的信息,并利用這些知識在將來的學習和生活中取得更好的成果。如果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進一步的討論,請隨時告訴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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