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畢業(yè)論文格式(法學畢業(yè)論文格式模板范文)
法學畢業(yè)論文格式(法學畢業(yè)論文格式模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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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列表:
1.畢業(yè)設計論文怎么排版?2.法學畢業(yè)論文
3.法學專業(yè)本科畢業(yè)論文提綱
4.法學畢業(yè)論文格式

畢業(yè)設計論文怎么排版?
下面是論文的一般排版格式,僅供參考:
1、論文題目:
要求準確、簡練、醒目、新穎。論文題目下附署名,在一行中要與標題對應而居中。題目用黑體三號字,加黑居中。
2、目錄
目錄是論文中主要段落的簡表,采用目錄索引方式。頁碼從一級標題宋體四號字,二、三級標題宋體小四號字。
3、內容摘要:
它是文章主要內容的摘錄,要求短、精、完整。字數少可幾十字,多不超過三百字為宜。仿宋小四號字,1.5倍行距;“摘要”四號宋體。
4、關鍵詞或主題詞
關鍵詞是從論文的題名、提要和正文中選取出來的,是對表述論文的中心內容有實質意義的詞匯。關鍵詞是用作計算機系統(tǒng)標引論文內容特征的詞語,便于信息系統(tǒng)匯集,以供讀者檢索。每篇論文一般選取3-8個詞匯作為關鍵詞,另起一行,排在“摘要”的左下方。仿宋小四號字,1.5倍行距;“關鍵詞”四號宋體。
主題詞是經過規(guī)范化的詞,在確定主題詞時,要對論文進行主題分析,依照標引和組配規(guī)則轉換成主題詞表中的規(guī)范詞語。(參見《漢語主題詞表》和《世界漢語主題詞表》)。
5、論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稱前言、序言和導言,用在論文的開頭。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寫出作者意圖,說明選題的目的和意義,并指出論文寫作的范圍。引言要短小精悍、緊扣主題。
〈2)論文正文:正文是論文的主體,正文應包括論點、論據、論證過程和結論。主體部分包括以下內容:a.提出問題-論點;b.分析問題-論據和論證;c.解決問題-論證方法與步驟;d.結論。正文一級標題:宋體四號字加黑居左;
正文二級標題:宋體小四號字加黑居左縮兩格;
正文三級標題:宋體小四號字居左縮兩格;
正文其余文字小四號,統(tǒng)一采用1.5倍行間距編排。
圖:畢業(yè)設計中的每幅圖都應有圖題,圖題由圖號和圖名組成,用五號宋體。圖號按部分編排,如“圖2-3”表示第2部分第3張插圖,圖號與圖名之間空一格排寫,圖題居中置于圖下。
表:每個表格應有自已的表題和表序,表題應寫在表格上方正中,用五號宋體,表序寫在表題左方不加標點,空一格接寫表題,表題末尾不加標點。表格應逐章編序,如“表4-2”表示第4部分的第2張表。表格允許下頁接寫,接寫時表題省略,表頭應重復書寫,并在右上方寫“續(xù)表××”。
6、參考文獻
一篇論文的參考文獻是將論文在研究和寫作中可參考或引證的主要文獻資料,列于論文的末尾。參考文獻應另起一頁,標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參考文獻著錄規(guī)則》進行。宋體五號字,1.5倍行距;“參考文獻”四號宋體加粗居左。
中文:作者--標題--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
英文:作者--標題--出版物信息
所列參考文獻的要求是:
(1)所列參考文獻應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讀者考證。
(2)所列舉的參考文獻要標明序號、著作或文章的標題、作者、出版物信息。舉例:[1] 王謙.會計信息失真原因及對策[J].中國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會計.2007,(12):2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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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畢業(yè)論文
法學畢業(yè)論文
大學生活又即將即將結束,大家都知道畢業(yè)前要通過最后的畢業(yè)論文,畢業(yè)論文是一種有準備、有計劃、比較正規(guī)的、比較重要的檢驗大學學習成果的形式,畢業(yè)論文應該怎么寫才好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法學畢業(yè)論文,歡迎大家分享。
法學畢業(yè)論文 篇1
摘要: 在當代中國,隨著社會的向前發(fā)展,經濟實力逐漸增強的今天,,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搶劫罪問題仍然還很突出。其造成的社會危害是人所共知的,因而加強對搶劫罪的犯罪構成和對搶劫罪的定罪問題進行討論是法學界關注的重要課題。本文運用法理學、法律社會學等多學科理論,綜合分析了當代中國搶劫罪的各種狀態(tài)、特點,及罪與非罪的對策。第一章從搶劫罪的概念入手,闡述了構成搶劫罪幾個要件。第二章討論了社會危害性是判斷罪與非罪的根本標準。第三章從暴力下限入手,分析了實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問題,第四、五、六、七章從不作為的脅迫與暗示的脅迫劫財、不動產及財產性利益、對象以侵犯甲的人身權為手段,當場獲取乙的財物等幾個方面是否構成搶劫罪入手,研究了常見的幾種難把握的搶劫罪。結論提出了在實踐中對搶劫罪定罪量刑應注意的問題。
關鍵詞: 搶劫罪 社會危害性 罪與非罪 對策
目錄
中文摘要……………………………………………………………………………(1)
目錄…………………………………………………………………………………(2)
前言…………………………………………………………………………………(3)
一、搶劫罪的概念…………………………………………………………………(3)
二、社會危害性是判斷罪與非罪的根本標準……………………………………(3)
三、實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問題…………………………………………………(4)
四、不作為的脅迫與暗示的脅迫劫財是否構成搶劫罪…………………………(5)
五、不動產及財產性利益能否成為搶劫罪對象…………………………………(7)
六、以侵犯甲的人身權為手段,當場獲取乙的財物是否構成搶劫罪…………(9)
結論…………………………………………………………………………………(9)
參考文獻……………………………………………………………………………(10)
致謝…………………………………………………………………………………(10)
前言
搶劫罪是一種嚴重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犯罪,歷來為我國刑法重點打擊。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見到這類案件的發(fā)生,且案情非常復雜。《刑法》第263條對此作了一個較具體的規(guī)定。但由于立法對文字簡明性、概括性的要求,使得法條不可能明確而全面地表述所有實際情形。對于搶劫罪的許多方面,歷來多有討論,首先,在罪與非罪方面,因為涉及是否需要立案、采取偵察措施、提請逮捕、起訴等問題,因而是個首要問題。本文試選擇幾個對定罪有著重要影響且有爭議的問題加以討論,以期對實際工作有所裨益。
一、搶劫罪的概念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在實施搶劫行為時,不僅造成公私財產的損失,而且可能造成人身傷亡,這既是搶劫罪區(qū)別于其他財產犯罪的重要標志,又使搶劫罪成為侵犯財產罪中的最嚴重犯罪。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和他人的人身。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財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劫取財物的行為。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強制,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的行為。如毆打、捆綁、傷害、禁閉等。暴力行為只要足以抑制對方的反抗即可,不要求事實上抑制了對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質。脅迫,是指以當場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脅,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使其不敢反抗的行為。脅迫既可以是用語言脅迫,也可以通過動作、手勢進行。其特點是如不交付財物或者進行反抗,便立即實現脅迫的內容。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脅迫之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喪失反抗能力的強制方法。如用藥物麻醉、用酒灌醉、使人中毒等。
本罪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1]。搶劫的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已的搶劫行為會發(fā)生侵犯他人人身與財產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其中,行為人對他人造成財產上的損害只能是希望心理,但對他人造成人身上的侵害則可能是放任。由于造成他人人身傷亡不是搶劫成立所必需的要件,所以從整體上來說,搶劫罪的故意是一種直接故意,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二、社會危害性是判斷罪與非罪的根本標準
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質特征。一種行為之所以成為犯罪且受到刑罰的懲罰,其根本原因是這一種行為嚴重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犯罪構成是社會危害性的外在法律體現。一般地,行為如果符合犯罪構成,那么這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就達到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這一行為就構成犯罪。但實際情形并不總是這樣簡單。犯罪構成要件只不過是從繁雜的實際犯罪情形中概括、歸納出來的,是決定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的主要方面,并非全部。許多不為犯罪構成所包括的方面,諸如犯罪的動機、情勢的需求(如國家根據社會治安形式的變化在不同時候采取從重或從輕的刑事政策)、實際情形的變化(如投機倒把行為在計劃經濟年代與市場經濟年代罪與非罪的變化)等等方面都會影響行為在特定條件下的社會危害性。有許多行為,從犯罪構成要件上看,是完全具備的,但一旦綜合考慮行為的方方面面,其社會危害性就減低而不夠刑罰標準。正是考慮到這一情形的實際存在,為了盡可能準確到做到罪刑相適應,保證刑罰預防目的的實現,《刑法》在總則第十三條賦與執(zhí)法者自由酌量的權力:“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實際工作中,我們往往只顧及行為是否具備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而不綜合考慮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因而出現許多不妥的地方。如:
因為搶劫罪是一種嚴重侵犯人身權、財產權的犯罪,因此《刑法》沒有象盜竊罪一樣對財物數額作出要求,而且年滿14周歲以上的公民都可成為犯罪主體。司法實踐中,對一些青少年,甚至是剛滿14周歲的在校生,以輕微的暴力行為如打幾個耳光,踹幾腳,向同學索要幾元錢的行為,一律以搶劫罪刑拘、逮捕、起訴。從犯罪構成角度看,這樣的行為無疑是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的,但正如上文所述,相對于社會危害性來講,犯罪構成是一個極抽象的概念。實際上在執(zhí)法過程中,不但要分析這些特殊情況是否符合搶劫罪的犯罪構成,還應根據一般的社會常識及公眾心理,分析這樣一些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是否達到或接近搶劫罪的社會危害性。搶劫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如果類似本文列舉的這樣的行為都以搶劫罪定罪判刑,筆者以為,無論是從對青少年犯罪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這個刑事政策角度,還是從刑罰追求罪刑相適應,以期達到預防目的這個角度講,都是不妥的。而且,雖然在刑法里面,沒有對搶劫罪的財物數額作出一個下限規(guī)定,但刑法總則第九條關于罪與非罪的規(guī)定,無疑對刑法分則是有指導意義和法律束縛力的。當然,對于某些所搶財物數額雖小但手段較嚴重的行為,則是依法應予嚴懲的。搶劫罪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只有對這兩種權利的侵害程度的綜合,才能說明某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
三、實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問題
“暴力行為”是搶劫罪最常用的手段行為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健康權直至生命權的施加于人身的強力打擊和強制行為,還包括捆綁、強力禁閉、扭抱、毆打、傷害直至殺害等程度不同的侵犯人身的表現形式。搶劫罪的暴力行為必須是當場實施的,而且是被作為當場強行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手段行為加以實施的。這種暴力行為指向的對象,一般是財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本人,因為在多數情況下,只有向這些人施加暴力,才可能進而非法占有財物;但是,在某些情況下,暴力也可能施加于在場的與財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有某種親密關系的人。與“財物數額不是搶劫罪成立的必備要件”這一共識相反,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對于暴力行為的上下限問題,各人理解不一。暴力行為的上限即“以暴力手段實施搶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殺人,本文認為,如果行為人把故意殺人作為當場劫取財物的一種手段行為,則以搶劫罪而非故意殺人罪定罪判刑。對為了事后獲得被害人的財產,先將被害人殺死的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而不是搶劫罪[1]。但對于暴力程度的下限問題,在實際工作中往往沒有一個明確的認識,很難把握。前蘇聯(lián)、日本、北朝鮮等國都明確規(guī)定暴力行為的程度必須達到“危及被害人生命與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等程度[2]。目前我國對此法還無明文規(guī)定,筆者認為,不應規(guī)定暴力程度的下限,理由如下:
一是搶劫罪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兩種權利的被侵害程度對于說明某一搶劫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而言,具有相等的意義。認為財物數額可以沒有下限而暴力程度需要下限,這是沒有道理的。
二是以暴力劫財的本質特征是:以暴力為手段行為,意圖使被害人不敢、不能或不知反抗,從而達到當場劫財的目的。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意圖以此暴力行為達到當場取財的目的,而且客觀上實施了暴力劫財行為,就符合搶劫的本質特征,而不問這一暴力是否足以危害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他人的反抗。而且每個被害人的身體狀況都是不同的。有些時候,較重的暴力行為不一定能危及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有些時候較輕的暴力卻能夠做到。如果認為暴力程度一定要有所謂的下限,那么,前者不成立搶劫罪而后者成立,這顯然是不附合邏輯的。
三是輕微的暴力劫財與脅迫劫財的社會危害性相當。脅迫的暴力內容,不管有多嚴重,它畢竟只是一種現實可能性,末造成實然的人身傷害結果。輕微暴力雖然程度輕微,但畢竟已造成實然的傷害結果。從這點上講,哪怕最輕微的暴力行為都要比脅迫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前者定性為搶劫,而后者不定為搶劫,沒有道理。
四是從實際操作情況看,如果承認暴力程度下限的存在,則因為"輕微暴力"是一個極其模糊的概念,易造成執(zhí)法者理解不一,而導致執(zhí)法混亂。
當然,在理解“暴力程度沒有下限”的時候,跟理解“財物數額沒有下限”一樣,除了考察這兩者本身,還應綜合這兩者來判斷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大小。
四、不作為的脅迫與暗示的脅迫劫財是否構成搶劫罪
對于脅迫的習慣理解,如暴力一樣都是一種主動的作為。但不作為同樣可以成立脅迫。實際情形中,也常常存在通過不作為的脅迫當場取財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種情況:
法學專業(yè)本科畢業(yè)論文提綱
法學專業(yè)本科畢業(yè)論文提綱模板
畢業(yè)論文提綱怎么寫?下面我以法學本科畢業(yè)論文提綱為例為大家介紹編寫提綱的步驟,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確定論文提要.再加進材料.形成全文的概要
論文提要是內容提綱的雛型.一般書.教學參考書都有反映全書內容的提要.以便讀者一翻提要就知道書的大概內容.我們寫論文也需要先寫出論文提要.在執(zhí)筆前把論文的題目和大標題.小標題列出來.再把選用的材料插進去.就形成了論文內容的提要.
(二)原稿紙頁數的分配
寫好畢業(yè)論文的提要之后.要根據論文的內容考慮篇幅的長短.文章的各個部分.大體上要寫多少字.如計劃寫20頁原稿紙(每頁300字)的論文.考慮序論用1頁.本論用17頁.結論用 1-2頁.本論部分再進行分配.如本論共有四項.可以第一項3-4頁.第二項用4-5頁.第三項3-4頁.第四項6-7頁.有這樣的分配.便于資料的配備和安排.寫作能更有計劃.畢業(yè)論文的長短一般規(guī)定為5000-6000字.因為過短.問題很難講透.而作為畢業(yè)論文也不宜過長.這是一般大專.本科學生的理論基礎.實踐經驗所決定的.
(三)編寫提綱
論文提綱可分為簡單提綱和詳細提綱兩種.簡單提綱是高度概括的.只提示論文的要點.如何展開則不涉及.這種提綱雖然簡單.但由于它是經過深思熟慮構成的.寫作時能順利進行.沒有這種準備.邊想邊寫很難順利地寫下去.
下面以一篇法學專業(yè)本科畢業(yè)論文提綱模板,為大家展開介紹。
前言
一,超期羈押的`界定
二,超期羈押的危害性
(一)超期羈押嚴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權
(二)超期羈押嚴重妨害了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實現
(三)超期羈押妨礙了刑事訴訟的效率,增加訴訟成本
(四)超期羈押嚴重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
三,超期羈押形成的原因
(一)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仍較為嚴重
(二)過于強調懲罰犯罪刑事訴訟目的而忽視了人權保障目的
(三)立法存在著一些明顯缺陷
(四)缺乏行之有效的監(jiān)督,救濟機制
(五)落后的偵查手段和模式的制約
四,解決超期羈押的對策
(一)轉變執(zhí)法觀念,提高執(zhí)法人員素質
1,轉變"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
2,轉變"重懲罰,輕人權"的觀念
(二)填補現行法律漏洞,完善羈押立法規(guī)定
1,完善《刑事訴訟法》關于審前羈押的規(guī)定
2,完善《國家賠償法》中關于超期羈押發(fā)生后的國家賠償的規(guī)定
(三)完善對超期羈押的監(jiān)督機制和救濟程序
1,完善檢察機關監(jiān)督機制
2,建立超期羈押的救濟程序
3,建立羈押的替代措施
結束語
注釋
參考文獻
;法學畢業(yè)論文格式
法學畢業(yè)論文格式范文模板
導語:當代,論文常用來指進行各個學術領域的研究和描述學術研究成果的文章,簡稱之為論文。下面由我為大家整理的法學畢業(yè)論文格式范文模板,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摘要: 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本著強制性、廣覆蓋性和公益性的原則,我國自2006年7月1日以來實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交強險是我國第一個由國家法律規(guī)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自實施以來,由于在制度設計上存在諸多缺陷以及相配套的措施沒有到位,致使交強險在實施過程中遇到許多問題。本文首先分析了交強險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然后提出了完善交強險的相應對策。
論文關鍵詞: 交強險,問題,對策
一、前言
2006年7月1日我國正式實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制度,這是我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guī)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交強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實行交強險制度,其首要目標就是通過國家法律強制手段,提高機動車第三方責任險的覆蓋面,在最大程度上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時和基本的保障,從而更好地保護弱勢群體的權益。可見,交強險是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保障的一個特殊險種。作為我國第一個法定強制責任保險,其人道主義立場和保護交通事故弱勢參與者利益的制度價值不容懷疑。交強險實施兩年以來,在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以及維護社會穩(wěn)定等方面也發(fā)揮了巨大作用,充分發(fā)揮了保險的社會管理職能。但交強險在實施過程中也暴露了很多問題。筆者通過實習,認識到保險人越來越多的介入到因交通事故糾紛引起的民事、刑事關系中。本文結合實習中看到的關于交強險糾紛的案例,首先分析了我國交強險實施中的問題,然后給出了完善交強險的建議。
二、交強險制度實施結果證明一盈四虧
交強險制度的實施會對相關主體產生極大的影響,經過2年多的實施,僅僅有保險公司可以從交強險中的受益,而交強險的實施卻無法在其它主體上產生同樣的效果。甚至經營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也未受益。
(一)受害人問題總結
我國交強險實行的是每一事故責任限額制,死亡傷殘的責任限額低,并不能使受害人得到及時賠償。對每一限額分項,進一步降低了受害人的保障程度。由于交強險針對的是每一起交通事故,而不是事故中的每一個受害人,在多人多車的交通事故中,所有受害人在責任限額中分攤,使得受害人的保障程度進一步降低。我國交強險的制度設計是其不足部分由投保人購買商業(yè)三者險為補充,但是很多的因車主或汽車駕駛人,一方面因為缺乏風險意識,另一方面因為沒有經濟能力購買商業(yè)三者險,使得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并沒有經濟賠償能力使受害人得到充分賠償。
(二)被保險人的問題總結
被保險人普遍反映相對于交強險提供的保障,交強險的保費過高,即車主或駕駛人承擔了較高保費,而得到了低保障,被保險人的風險并沒有全部轉移。從交強險的實施情況看,目前交強險限額低引發(fā)的一個嚴峻的問題是,受害人的實際索賠額與交強險限額的差額由誰負擔?高收入者自身有經濟賠償能力、風險意識較高,一般通過買商業(yè)三者險,轉移自己的風險,而低收入者,如摩托車,二手車所有者,他們自身經濟賠償能力低,更需要買商業(yè)三者險轉移自己的風險,但因為自身風險意識不高加上承擔不起高保費,使得這些人中買商業(yè)三者險的比例并不高,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就可能得不到賠償。
(三)保險監(jiān)管機構的問題總結
《交強險條例》確定了交強險費率不盈利不虧損的費率厘定模式和交強險業(yè)務的獨立核算模式,保監(jiān)會主要對這兩方面實施監(jiān)管。保監(jiān)會規(guī)定保險公司支付代理人的交強險的手續(xù)費不超過4%,但因保險公司左手做交強險右手做商業(yè)車險使得保監(jiān)會難于分清保險公司的經營費用。這就決定了保險監(jiān)管部門需要投入極大的精力監(jiān)管費率的厘定,監(jiān)督交強險業(yè)務經營成本和利益是否與其他保險業(yè)務混同。保監(jiān)會疲于監(jiān)管但效果不佳。
(四)保險公司的問題總結
保險公司可以從交強險經營中獲益。如保險公司可以獲得現金流,保證資金鏈的平穩(wěn)運轉,可以吸引投保交強險的客戶繼續(xù)在自己的公司投保商業(yè)三者險或其它車險,擴大市場份額,并借以盈利。但是不盈不虧原則使得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的積極性不高,沒有動力去創(chuàng)新。經營交強險要求保險公司進行計算機系統(tǒng)更新,財務方面單獨核算等,要投入大量成本。同時各保險公司還面臨經營交強險的法律環(huán)境惡劣,保險責任被法院隨意擴大,保險公司經營三者險的風險加大等問題。
(五)法院的問題總結
法院面臨的主要問題是交強險訴訟案件多,判決執(zhí)行難。法院大多是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減少保險公司的豁免權,實際判決中,很多法院都將訴訟費用,出租車司機的承包金、誤工費等間接費用,受害人傷殘鑒定費等也判由保險公司承擔。《交強險條例》規(guī)定了保險公司的四種墊付情形,但實際判決中很多法院也將四種情形下發(fā)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損失,判由保險人承擔的。而保險人根據《交強險條例》并不想承擔上述費用,一方面使得法院的判決執(zhí)行難,另一方面加重了保險公司對交強險的不滿。受車主賠償能力限制,很多時候由于加害人經濟賠償能力不足,或者加害人在受到刑罰時不愿進行經濟賠償使得受害人的損害得不到補償,不利于社會安定,也不利于法院判決的`執(zhí)行。
三、完善交強險的對策建議
(一)擴大受害人范圍
我國機動車交強險的保障范圍是被保險機動車所致道路交通事故中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將乘客的傷害排除在外。理論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是專門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維護而設立的,其著眼點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夠取得及時有效的補償, 在法院判決中很多法院也將車上乘客或正在上車或下車的人視為第三者。因此筆者認為應將受害人的范圍擴大至含有本車上的乘客,這能更好的轉嫁車主或駕駛員的風險,提高他們的賠償能力,使受害人得到保障。
(二)提高人身傷亡賠償限額
大幅度提高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可以實現對人身傷亡損害賠償最充分的救濟,符合《交強險條例》的立法宗旨,也符合當下以人為本的國家政策和法制理念。雖然我國交強險把人身傷亡責任限額從6萬元提高至12萬元,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死亡賠償額在40萬左右,加上醫(yī)療費用也飛速增漲,我國人身傷亡賠償限額仍有較大提升空間。而且我國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實行分項原則,死亡限額為11萬醫(yī)療費用限額為1萬,降低了保障程度,而且責任限額是對每一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賠償限額,若事故中涉及多個受害人則各受害人要對本來就低的限額分攤,使得的受害人獲得的賠償更低,因此筆者認為應進一步提高人身傷害賠償限額,或者考慮取消分項限額制度,改變目前交強險在多車事故、多人死亡的情況下保障不足的局面。
(三)規(guī)定受害人對保險公司享有直接索賠權
目前,除英國外,各發(fā)達國家和地區(qū)一般都已賦予了受害人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我國交強險應借鑒國外交強險做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中明確規(guī)定受害人對保險人享有直接請求權,從而可以簡化法律關系,節(jié)省訴訟成本,強化受害人的權利,保障受害人的權益。如果受害人不得直接請求保險人給付,僅向被保險人請求損害賠償,被保險人賠償后,再向保險人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
在此情形下,受害人的求償輾轉費時,經常遭到被保險人的故意推托,特別是被保險人被判刑服刑時,即使有賠償能力,也不愿再承擔經濟上的賠償責任,對受害人極為不利,不利于實現交強險的初衷。在交通事故人身索賠糾紛案件中,保險人大都是作為共同被告,而不是第三人,可見法院認可受害人對保險人享有直接索賠權,為了避免保險人的不滿,益在交強險條例中直接規(guī)定受害人對保險公司的享有直接索賠權。
(四)實行費率厘定自由化
我國交強險實行的是不盈利不虧損的費率厘定模式,實踐表明它僅不能降低交強險費率,反而使保險費率維持在一個較高的水平,這對投保人意味著保險費的提高(如果考慮到保險責任的減少,則保險費將顯得更高),對受害人(特別是人身傷亡事故中的受害人)意味著交強險不能為其提供充分的保障,對保險公司意味著沒有利潤可以分配,對保險監(jiān)管部門來說意味著疲于監(jiān)管。因此有必要修改交強險不盈不虧的費率厘定模式。筆者建議可以引入英國交強險費率厘定的自由競爭機制,通過競爭使交強險費率合理化。競爭性的交強險費率不僅可以降低費率減輕投保人負擔,而且因為有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會降低對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障程度,保險公司也可以獲得合理的經營利潤,同時保險監(jiān)管機構也會避免疲于監(jiān)管交強險的行為。
(五)完善相關法律,保證交強險的順利實施
由于法律適用性的不明確、各方利益出發(fā)點的不同以及對條款理解的差異等,交強險的實施過程中面臨許多爭議。如保險公司認為該賠法院卻判決不賠的;公司認為該拒賠,法院判決賠付的;一審判賠或不賠,二審改判的;不同法院對同類情況作出不同判決的(鑒定費與出租車的份兒錢等各法院存在較大差異);法院超限額判賠的(不顧交強險限額分項和針對的是每一事故)等等。各法院判決的不統(tǒng)一對于保險人和事故當事人來說都是極其不合理的。有的判決中法院認為道交法的法律位階高于交強險條例,且現行法律并未對兩者的適用規(guī)則作出明確規(guī)定,從而優(yōu)先適用道交法。但筆者認為交強險條例和條款的出臺晚于道交法,是對我國立法體系的完善,且其規(guī)定也更全面、更細化、更專業(yè)。因此,我國亟待出臺相關法律,完善交強險的法律,明確道交法與交強險條例的適用規(guī)則。對于交強險條款中一些界定模糊的問題(墊付與追償情形是否適用),保險業(yè)應盡力和司法部門進行溝通,達成一致的見解,以維護交強險執(zhí)行的明確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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