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文發表(法律論文發表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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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列表:
1.法律方面論文2.在法學領域,哪些期刊比較有影響力?
3.大學生法律意識論文
4.法律專業畢業論文8000字范文

法律方面論文
城鄉二元中國的法治背景和前景
用意識流式樣的文學語言恣意敘述關于法治和法律的學術,似乎是朱蘇力教授的一個愛好和習慣。這一點,在他最新出版的作品《道路通向城市》再一次得到了充分的體現,使我不得不相信他在考入北大法學院的時候原本就是一個熱情洋溢的文學青年了。
這本書于2004年5月由中國法律出版社出版,洋洋灑灑寫了30萬字左右,除去引論以外,大部分是作者近幾年來已發表的學術論文或者講演稿的匯集。但是,正如作者自己所說的,“盡管這些論文是分別撰寫和發表的,卻大致是按照我的統一規劃進行的,并且在最后編輯本書的時候,為了形成一個統一的整體,我也對許多論文做了文字修改,增補了部分文獻。”①這表明了作者的一種負責的學術態度以及該著作學術思想的形成與集中過程——所謂“統一規劃”也罷“統一整體”也罷,都是作者對中國法治進路和法社會學問題的以往思維瓷片的一種“考古式”粘合。
首先引起我特別注意的是該書的書名,很有意思地與蘇力過去的一部作品《送法下鄉》(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的書名形成了高調的反差。關于這個書名,作者解釋說它是來自凡爾哈倫②的一句詩,是一個關于中國當代社會轉型的隱喻,同時也作為當代中國法治實踐的背景和基本制約。我倒是從中看到了隱喻中的隱喻,表明作者對中國法治實踐所進行的考慮已經從農村折返到了城市,也許還意味著蘇力本人學術思想和立場的折返與轉型。因為在前一個書名中,比較明顯地反映出蘇力把中國法治實踐的主要戰場設想到了農村,而現在則設想到了城市。這種設想的轉移,我認為是科學的與合理的,理由在于,傳統中國的城鄉二元結構社會正在發生變革和解構。在過去十多年以來,中國的農村、農民和農業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大量的青壯年農民被先進的農業生產力所解放成為了新興的和現代的中國體力工人階級,并逐步在數量上和法律權利需求的不滿程度上呈正比例地增長著,相對于原來的市民階級而言,他們對于法治產品的供給有更多的訴求和渴望,他們將成為中國法治進程的戰略性推進力量或者成為戰術性破壞力量。中國的鄉村被從城市中發射過來的無線電波所包裹和誘惑,也被章魚般的城市日益吞噬或者壓迫,從而對二元中國發出了要求社會平等的城市化或者城鎮化訴求,這將導致法律上的地方自治權利要求的增大乃至于聯邦主義法律思想的萌芽。中國的農業已經從自給自足型經濟轉向對城市的資源供給型經濟,使得中國遼闊鄉土社會中的田園牧歌被契約和貨幣的嘈雜所哽咽或者替代,這也在不斷地提醒著立法者、執法者、司法者和蘇力等法學家們:大家族式的宗法社會已經徹底雪融,城鄉一體化趨勢導致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正在占四分之一地球人口的商土中國開始進行,這將使中國的城市(鎮)化的鄉村和“鄉村化的城市”③產生大致相同的法律供給需要。如此,便是城鄉二元中國法治實踐的切實背景,起碼現在越來越清晰和明朗。這樣一來,如果蘇力的學術視場不及時伴隨社會的轉型而轉型,就要落后于時代了。
而后引起我注意和閱讀的,是該書的目錄。如果說一本書的名字是“龍的眼睛“,那么書的目錄一般就是“龍的骨架”了。分析龍睛看到的是作品的重心所在,而領略目錄則可以窺探作者學術思想的脈絡和間架結構。該書從目錄上看,主要由四個板塊組成,第一板塊由《你看到了什么?(代序)》、《致謝》和《引論——現代化視野中的中國法治》三篇文章組成,其中《你看到了什么?》是作者以第二人稱方式為自己這本書所寫的一個“段落大意”,也是一個“他我批判自我” 式樣的書評,比較中肯和客觀,尤其是對于喜歡文學的法律學術人而言,看完了這個代序,除非你繼續對蘇力觀點后面的論據和語言過程依然很感興趣,否則,該書其余的文字基本上就用不著看了。當然,法律職業人和非法律專業的普通讀者可以在好奇心或者求知欲的驅動下,到后面那些具體的書頁里去瀏覽瀏覽作者的論據和行云流水般的法(文)學筆觸。至于《引論——現代化視野中的中國法治》是作者已出版過的作品的再次復寫,這篇文章也許是作者終生學術思想的靈感之源,它主要探討了中國社會變遷與中國法治實踐的互動和交叉,建立了作者“任何法律的合法性都要從社會中取得”的法治理念。這種理念被作者一再聲張與喧嘩的目的,是要對中國現在的法治實踐進行不斷地提醒,讓法治回應或者滿足社會生活的種種需求;另外一個重要的目的,蘇力一直想對主流法學派別也就是規范性法學研究進行“糾偏”,或者是爭奪中國當代法學的話語權與公共傳播的制高點。
第二板塊,是該書的第一編,被作者命題為《憲政與立法》,其中第一章的標題是《中央與地方的分權》,第二章的標題是《當代中國立法中的習慣》, 第三章的標題是《最高法院、公共政策和知識需求》。第三板塊被命名為《司法制度》則是第二板塊中第三章的自然延續或者說深入細致論證,作者用長達四章文字的篇幅談論了中國的法院、法官、司法考試等似乎是瑣碎和細小的問題
在法學領域,哪些期刊比較有影響力?
在法學領域,有許多期刊被廣泛認可為具有重要影響力。以下是一些比較有影響力的法學期刊:
1.《美國法律評論》(AmericanLawReview):作為美國最古老的法學期刊之一,該期刊發表了許多重要的法學論文和評論,對法律界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2.《英國法學雜志》(BritishJournalofLawandSociety):該期刊關注法律與社會之間的關系,發表了許多關于法律、社會和人權的研究論文。
3.《哈佛法律評論》(HarvardLawReview):作為美國最具聲望的法學期刊之一,該期刊發表了許多重要的法學論文和評論,對法律界產生了廣泛的影響。
4.《耶魯法律學報》(YaleLawJournal):該期刊是耶魯大學法學院的官方期刊,發表了許多重要的法學論文和評論,對法律界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5.《牛津法律研究雜志》(OxfordJournalofLegalStudies):該期刊關注法律研究的方法和理論,發表了許多關于法律研究的重要論文。
6.《國際法與比較法季刊》(International&ComparativeLawQuarterly):該期刊關注國際法和比較法領域的研究,發表了許多關于國際法和比較法的重要論文。
大學生法律意識論文
大學生是祖國未來的棟梁,加強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對于推進社會主義法制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下文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大學生法律意識論文的范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大學生法律意識論文篇1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
摘要:依法治國是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內容,是中國******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它的有效實施是以全體公民的具有較高的法律意識為前提的。大學生是祖國的未來和希望,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因此,充分認識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現狀及其原因,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切實可行的對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大學生法律意識,現狀,原因,對策
法律意識是?人們的法律觀點和法律情感的總和,其內容包括對法的本質、作用的看法,對現行法律的要求和態度,對法律的評價和解釋,對自己權利和義務的認識,對某種行為是否合法的評價,關于法律現象的知識以及法制觀念等?1,是現代法制建設的一個十分重要的課題。
一、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現狀
(一)大學生法律意識呈現出逐步增強的趨勢
隨著我國普法活動的大力開展,學校法制教育的持續進行,大學生的法律知識水平、法律意識已經有了普遍的提高,用法、守法和維法行為也明顯增多,在自身權益受到侵犯時,越來越多的大學生能夠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在許多調查中都顯示采取法律途徑是解決糾紛的有效途徑。
(二)大學生法律意識存在的問題
1、缺乏應有法律的基礎知識,法律知識水平較低
我國目前除法律專業的大學生以外的非法律專業的大學生進行的法制教育主要是通過開設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公共課程,對法律基礎知識進行部分的講授,使學生在一定程度上對法律制度、法制建設有基本的框架性認識,但由于涉及的法律知識內容有限,課程的實際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學生對法律制度和法律建設往往只停留于感性認識層面,而無法上升到理性層面乃至在實踐中運用。
2、知行脫節,淡于守法、用法
在我國高校都開有《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的課程,不少學校還設有有關法律內容的選修課,學生能夠通過老師的講授學到一定的法律知識。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經常會出現知行不一、知法但不守法用法的情況,當遇到沖突或問題時,往往是因頭腦過熱、失去理智而采取過激的行為,有時甚至是違法行為,最終造成嚴重的后果。
3、大學生違法犯罪現象日益增多
身處于?象牙塔?的學生們的生活并不像社會想象的那樣平靜和安寧。近年來,我國大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呈明顯的上升趨勢,其犯罪類型也正在向智能化、多樣化發展。從2002年的?傷熊事件?到?馬加爵?案,再到2010年的?李剛?案和?藥家鑫?案,使大學生犯罪問題成為眾人矚目的焦點,而這些背后的深層原因更值得大家關注和深思。
二、造成大學生法律意識缺失的原因
(一)學校原因。長期以來,學校對法制教育的重視程度不夠,大多只通過《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這門課對學生進行簡單、基礎的教育,更側重于進行法律知識的灌輸,缺乏以發揮學生主觀能動性為主的啟發式教學和實踐教學,對學生的測評哈停留在考試成績上。另外,由于許多教師在法律方面大多是?半路出家?,缺乏系統和專業的知識,以至于對學生的教育成果產生一定的影響。
(二)家庭原因。家庭在大學生教育過程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但是由于各種原因家長的法律意識普遍不強,對法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產生懷疑,而習慣于靠群眾運動來解決國家和社會生活中遇到的問題。同時,家長對學生的教育往往只注重智力教育而忽視了健康人格教育,特別是法律意識方面的培養和教育,使學生無法健康、平衡的發展和成長。
(三)社會原因。我國是擁有兩千多年封建社會歷史的國家,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高度集權的君主專制制度、天人合一和與人無爭、與世無爭的傳統文化觀念,至今還存在于社會觀念中,影響著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形成、鞏固和強化。同時,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立法上成績與不足同在,法律空白、法律體系內部的摩擦和沖突、法律規范缺乏可行性, 司法干預和司法腐敗現象時常出現,使人們對法律效力的公正性產生質疑。
三、培養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對策
英格爾斯曾說:?再完美的現代制度和組織原則如果沒有其得以運營的社會根基和缺少賦予這些制度與組織原則以真實生命的現在心理基礎,也會變成一堆廢紙或導致畸形發展。?1
(一)優化社會法治環境。營造良好的社會法治氛圍,是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的重要外部條件。社會要加強立法和提高立法質量,樹立起法律權威,使公民在認識和情感上對法律產生信仰感和依賴感;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守法、公正司法,發揮自身的表率作用,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大眾傳媒的報道要始終堅持客觀。公正、及時準確的原則,并能夠利用自身優勢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努力營造學法、知法、守法的良好社會環境。
(二)要充分發揮學校教育主渠道、主陣地的作用。要積極營造?依法治校?的氛圍,對學生的管理要始終堅持人人平等,各項程序要做到公開、公平、公正,以實踐法律的行為去影響大學生法律意識的養成。要充分發揮課堂教學在培養學生法律意識中的作用,將思想政治教育與大學生的法制教育緊密結合,改進法律基礎課課堂教學、教學內容,充分發揮新媒體在大學生法律意識塑造方面的功能,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提高自我管理和約束的能力,自覺抵制各種錯誤思潮和違法行為。
(三)重視和完善家庭教育。家庭對于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形成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要通過多途徑增強家長的法律意識,并能夠以身作則,加強自身修養,從正面對大學生進行教育,用自身的榜樣力量影響孩子,用潛移默化的方式對子女進行法律觀念和意識的教育。
總之,我國正處于發展的機遇期,要建立社會、學校、家庭一體的教育模式,充分利用社會的有效資源,發揮學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高度重視家庭教育的力量,從多方面幫助大學生培養和提高法律意識。
參考文獻:
[1]劉旺洪.法律意識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49
[2](美)英格爾斯.走向現代化[C].世紀檔案――影響20世紀世界歷史進程的100篇文獻.北京:中國文獻史出版社,1996.435
大學生法律意識論文篇2試論如何培養大學生法律意識
摘 要:大學生是祖國未來的棟梁,加強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對于推進社會主義法制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作為造化育人的高等院校是大學生成長的主要環境,因此擔負著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的重任。本文就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方法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關鍵詞:大學生 法律意識 培養
大學生是寶貴的人才資源,肩負著祖國未來現代化建設的任務,然而,由于絕大多數人自幼上學、很少接觸社會,在應試教育下,從學生到家長都只注重分數,忽略素質教育,缺乏法律知識的學習,導致部分大學生雖然以優異的成績進入高校,卻有許多人不知法、不懂法,有的甚至是法盲。因此,作為教書育人的高等學府,主導性培育和快速提升大學生的法律素養、法律意識,是其參與社會現代化進程和塑造?現代型人才?不可推卸的職責。
1 充分發揮學校課堂法律基礎知識教育的作用
健全的法律意識必須以一定的法律知識為基礎,課堂教學一直是學校教育的根本,也是高校向大學生傳播法律知識的主渠道,通過教師的講授學生們可以在短時間內接受大量的法律知識,因此發揮好法律基礎課的作用,對于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意識顯得尤為重要。
1.1 了解憲法內容,樹立憲法的權威性
使學生明確憲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國家權力必須來源于憲法和法律的明文規定,必須在憲法和法律和范圍內行使,公民義務也必須來源于憲法和法律的設定,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迫他人履行法定范圍之外的義務。我們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就必須確立憲法在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等一切重要領域處于至高無上的地位。
1.2 調動學生積極性,啟發學生主動思考
要讓學生成為課程的主體,由老師提出問題,鼓勵學生積極思考、開動腦筋并通過分析闡述自己的觀點,發表自己的看法;師生之間也可以通過討論、辯論,在爭鳴中求同存異,這樣學生掌握的知識就會更為牢靠、更加深入。
1.3 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學以致用的原則
法律基礎課的教學不但要聯系社會實際,而且要聯系當代大學生的思想實際。比如在模擬法庭中,法官、律師、當事人、法警、書記員、觀眾等角色都由學生來扮演,讓學生在親身參與中體察到法庭的威嚴、對法官的尊重、訴訟的程序等等實踐知識;激勵更多的學生參與案件的分析,并從多種方案中,鑒別、篩選、產生最佳方案,從而使課堂的案例分析更加深入、實用,實現大學生在實踐中學法、在情景中體驗法、在現實中懂法和用法的積極效應[1]。
2 營造良好的法制文化氛圍
2.1 為學生創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環境
高校應堅持從?依法治校?開始,一切事情要做到有章可循、照章辦事,切實保障學生的權利。各項規章制度要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尤其是在學生普遍關注的學生德智體量化考核、評獎評優、貧困生資助、學生干部的選拔等問題上,校方一定要按規定辦事、不因人而異,對違法違紀行為嚴肅處理。潛移默化地影響大學生現代法律意識的形成和提高[2]。
2.2 為大學生營造濃厚的法治氛圍
高校應積極開展不同層次、不同程度的法律知識教育的專題講座和報告,定期邀請專家和學者來校為學生做法律知識的宣傳,把最新的法律信息及時傳達給學生,使學生在這個過程中增加法律知識、樹立法律觀點、強化法制觀念,從而提高大學生法律意識水平,使大學校園形成一種學法、守法、用法的氛圍。
另外,形式靈活的校園法制文化活動能極大地激發學生對法律學習的熱情和興趣。比如:組織開展一些主題鮮明的法制演講、辯論賽、知識競賽,使學生在比賽的同時提高對法律的認識;組織學生收看法制節目,通過觀看典型案例的分析促進大學生現代法律意識的形成。
3 積極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大學生正處于青年時期,其生理和心理都在走向成熟但還沒有成熟。他們感情豐富,心理起伏大,易沖動,自控能力差;他們沒有走向社會卻渴望走向社會;他們缺乏社會閱歷和人生經驗,但社會卻紛繁復雜。所以,如果沒有正確的引導,大學生很容易誤入歧途,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3]。
面對大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高校要加強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引導大學生人格健康發展。第一,要及時了解大學生的心理健康狀況,做好新生的心理測試,建立和科學利用大學生心理健康檔案,健全大學生心理健康危機預警機制;第二,培養健康人格,讓學生們掌握心理調適的基本方法,通過正當方式來減輕心理負擔,培養堅強的意志力、穩定的情緒、樂觀向上的進取精神,堅決抵制各種不良風氣,以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增強法制觀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預防和減少悲劇的發生;第三,通過有針對性地開展心理健康知識講座和心理咨詢服務,使大學生了解基本的心理衛生知識,對心理有問題的學生應及時對其進行疏導和糾正,并時常關注,為學生做好心理健康服務工作,幫助大學生形成健康向上的心理。
4 加強大學生勞動權益自我保護的教育
目前,越來越多的大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做兼職,這樣一來可以提高自己的社會實踐能力,為畢業后的就業增添砝碼;二來可以獲取一些生活費用,減輕家庭負擔。然而,社會上一些非法中介和用人單位利用大學生做兼職工作心情急切、社會經驗少、缺乏自我保護和維權意識的特點,騙取大學生錢財,甚至導致大學生受到傷害的事件時有發生。
針對上述情況,一方面,高校應讓學生更深入地了解一些與他們自身權益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找工作前先認真學習《勞動法》、《民法》和《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面對紛繁復雜的求職市場保持清醒的頭腦,提高自我保護能力,防止上當受騙。另一方面,多開展?大學生求職就業維權?講座,通過講座,使大學生知法懂法,了解自己在求職過程中,應該享有什么樣的勞動權益,在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什么樣的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為將來在競爭激烈的職場中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做好準備[4]。
培養大學生法律意識是幫助和引導青年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的一個重要途徑,也是我們教育工作者應高度重視的內容,因此,高校應堅持不懈地將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貫穿于大學生教育始終。
參考文獻
[1] 黃蔡芹.淺議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 中山大學學報論叢[J] 2007,27(11).
[2] 於艷萍.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問題探討 教育與職業[J] 2007(30).
[3] 趙 艷.對當代大學生犯罪現象的幾點思考 法制與社會[J] 2007(01).
[4] 楊一青.淺談大學生勤工助學的權益保護 思想政治研究[J] 2006(77).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8000字范文
法律是保護我們安全的重要內容,存在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下面是我帶來的關于法律8000字 畢業 論文的內容,歡迎閱讀參考!
法律8000字畢業論文篇1:《淺談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礎》
摘 要 法律信仰作為法治國家的精神基礎在依法治國的當今無疑意義重大,本文通過對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樣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闡述,闡釋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關鍵詞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國作為我國的基本治國方略已經有十二年之久,為了實現依法治國的理想圖景,我國已基本建立了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社會主義各項事業基本有法可依。雖然有法,但法律在實踐當中權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權廢法的現象比比皆是,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歸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與一紙具文無異,就似伯爾曼所說:?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①。?法律作為信仰的唯一對象在培養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們究竟要信仰什么樣的法律?良法作為一種有別于惡法的良善之法應作為法律信仰的當然對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為理論基礎,通過以下邏輯來分析良法的這種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國方略的精神基礎,這種精神基礎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為法律信仰的唯一對象對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關鍵性作用,那什么樣的法律才會被信仰呢?價值合理、規范合理、體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應成為法律信仰的對象②。
二、法律信仰與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詞在《辭海》中并沒有針對性的解釋,只有對信仰的解釋為:?信仰是對某種宗教,或對某種主義極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為行動的準則③。?謝暉教授認為?法律信仰是兩個方面的有機統一:一方面是主體以堅定的法律信念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規則作為其行為準則;另一方面是主體在嚴格的法律規則支配下的活動④。?由此,筆者認為法律信仰是指社會主體對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將這種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狀態轉化為行為準則的過程。法律信仰是一個動態的過程,而非靜止不動的,是包括心理狀態和行為過程的有機統一。也就是說,法律信仰不僅存在于理論上,而且踐行于法治實踐中。
(二)良法
良法是與惡法相對應的法哲學范疇,是一個廣泛且不斷發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實質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兩個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對良法下個確切的概念不容易,可從良法的標準來探討良法的概念。李龍教授主編的《良法論》一書認為良法的基本標準是:價值合理性、規范合理性、體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筆者認為,良法應從應然角度考慮,良法應是實質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機統一,由此,法律應當是怎樣的,而非法律實然或已然是怎樣的。價值合理性應是良法的靈魂,規范合理性、體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為了實現良法的價值合理性服務的。因此,良法應是符合自然、社會、人類發展規律的,能夠滿足主體享有最一般人權、公平正義的,并能為大多數獨立社會主體所信奉和行使的準則。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對象
法律信仰作為信仰的一種,其信服和尊重的準則當且僅當是法律,而不能是諸如權力、教義、風俗習慣之類的對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還有其他對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養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權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濟性?是法律成為法律信仰對象的內在因素⑥。此外,規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為法律信仰對象的前提條件⑦。正是因為法律保障人權、救濟權利、實現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確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對象。
四、什么樣的法律才會被信仰
依法治國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斷完善法律體系才能為依法治國提供法律基礎,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國的精神基礎,只有法律真正為社會主體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實現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會被信仰,還要看這種法律是否具有價值合理、規范合理、體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夠保障人權、救濟權利、實現利益,是否能夠體現法律的應然性(公平正義性),即法律應是良善之法,是為良法。
五、良法對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據謝暉教授將法律信仰分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動兩方面來看⑧,良法對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過以下兩方面來實現:1.良法對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個有關個體主觀心理的概念,內在包涵著個體對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這種信服和尊崇內化為一種恒定的意念,而這種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實現主體的某種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濟性、自由-人權性,使其具備被信仰的價值基礎;2.良法對法律實踐的作用。法律實踐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這個法的良善性決定了法律實踐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實行是法律實踐的應有之義。法律的善惡決定了人們對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邏輯起點和價值基礎,只有善法――以人權保障為宗旨的法律,才能獲得社會主體的普遍認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實施才能促使人們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結語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國的當今無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讓法律成為普通民眾的信仰,首先法律應是良善之法,且應有效實施,法條具文的泛濫,除了帶來種種社會成本,還會阻礙法律人職業自律,而法律人職業素質的降低,無疑會鼓勵人們在法制外另辟 渠道 ,解決糾紛維護權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僅在制定過程中要不斷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來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實施,這樣才能為民眾提供法律榜樣,使民眾信服法律,將法律內化為信念,從而信仰法律。
注釋:
①[美]伯爾曼.法律與宗教.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1:28.
②李龍.良法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71-72.
③辭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79:565.
④謝暉.法律信仰的理念與基礎.山東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龍.良法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71-72.
⑥鐘明霞,范進學.試論法律信仰的若干問題.中國法學.1998(2).
⑦謝菲.小議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條件和經濟基礎.律師世界.2002(7).
⑧謝暉.法律信仰的理念與基礎.山東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律8000字畢業論文篇2:《淺談 保險 法律道德風險的法律防范》
摘 要 保險在我國社會中已經被越來越多的民眾所重視,在保險法律關系實踐中也出現了相當多的司法案例。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險活動中法律道德風險的表現形式及產生原因,并對我國《保險法》在防范保險道德風險上存在的缺陷分析,從法律人的角度,對我國保險法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設性的意見。
關鍵詞 保險 道德風險 保險道德
一、保險道德風險的表現形式及產生原因
(一)保險道德風險的基本概念
道德風險是指與人的品德有關的無形因素,即是指由于個人不誠實、不正直或不軌企圖,促使風險事故的發生或擴大,以致引起社會財富損毀和人身傷亡的原因和條件。 道德風險以前主要存在于經濟領域,但是近年來隨著保險領域的不斷擴大,加之保險制度自身特點和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道德風險越來越廣泛的存在于保險領域,保險道德風險成為保險業中一個特有的術語。
?保險道德風險?是指通過投保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一種精神或心理狀態,即投保人為了謀取保險金賠償或給付而投保,通過促成或制造保險事故而騙取保險金的危險。 本文認為保險道德風險的主體除了投保人外,還應該包括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保險道德風險同一般的風險相比,具有自身特點。一般情況下,實際危險是有形的,而保險道德風險是無形的,很難運用保險業的相關法則加以預測,因此比較難以加以識別。
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危險和補償損失,但是人為的保險道德風險卻造成保險機制的非正常運轉,因此有必要從法律角度尋求防范保險道德風險的具體 措施 ,以求將其發生率盡量降到最低。
(二)保險道德風險的表現形式及產生原因
隨著社會的發展,保險道德風險的表現形式越來越多樣化,常見的表現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虛構保險標的;故意制造保險事故;故意違反告知和保證義務;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道德風險源于人的自利本性,人們在利益的驅動下,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為。加之保險機制的自身特點和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就導致了保險道德風險的廣泛存在。保險道德風險的產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 保險活動中信息不對稱。信息的不對稱指在交易雙方之間或者所形成合作關系的雙方中, 一方擁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對應的經濟人之間不作對稱分布的有關某些事件的知識或概率分布。 在社會保險活動中,投保人所了解的保險商品信息都來源于保險人和中介人的介紹。保險人則通過投保人和中介人來掌握保險標的信息。彼此間存在著明顯的信息不對稱。
2. 逆向選擇的存在。所謂逆向選擇( adverse selection) 是指事前隱藏信息的行為。保險人與投保人在保險過程中,必須要達到信息的完全對稱與知曉,才能簽訂保險條約。但在現實中,這種絕對知曉與坦白的現象是不存在的,彼此都不能絕對知道對方的形象。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時,往往能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選擇性的投對自己有利的保險,而并不把這方面的所有情況讓保險公司知曉。所以,由于信息的不對稱,保險公司總是處于劣勢。這樣就導致了有些投保人不愿向保險人真實告之被保險人已存在的風險狀況,保險人處于被動選擇的位置為投保人的行為承擔相應風險。
3. 立法對相關利益主體規制不足。人們追求利益的欲望是無止境的,在利益的驅使下,一些人就會做出一些不法行為,表現在保險活動中,就會引發保險道德風險。要想減少甚至消滅保險道德風險,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加強對相關主體的規制。正是因為現有立法對保險道德風險的規制不足,對騙保、詐保等行為懲罰不夠,才會造成保險道德風險的廣泛存在。
4. 我國保險法仍不完善。我國現在的《保險法》及與其配套的法律法規還不十分健全。存在著保險利益不清晰、歸責原則不合理、缺少近因原則的規定等一些立法缺陷。特別是在約束方面,對保險欺詐的懲罰力度不夠,客觀上縱容了保險道德風險的發生。
因保險活動中信息不對稱以及逆向選擇而引發保險道德風險,主要還是由于保險法中相關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可以通過在保險法中設立和適用相關的原則和制度來加以解決。通過在保險法中規定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并且在保險事故發生后適用過錯責任推定制度來讓投保人負擔舉證責任就對解決保險活動中信息不對稱與逆向選擇問題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也可以通過加大對騙保行為的處懲罰力度來約束各個保險利益主體,防范保險道德風險。所以,歸根結底,我們要從立法角度來防范保險道德風險。
二、我國《保險法》在防范保險道德風險上的缺陷
(一)保險利益不清晰
保險利益原則對防范保險道德風險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我國保險法對保險利益的法律規定卻并不清晰。特別是對保險利益應該存在于何人何時,并未作詳細的規定。
保險利益應該歸于于何人,大多數國家規定為被保險人,而我國《保險法》規定為投保人。我認為,在財產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具有更明確的保險利益。因為,假如被保險人與保險標間不存在保險利益,其又為合同受益人,那么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不僅不會對其利益造成損害,反而為其帶來利益。這樣以來便容易引發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
(二) 缺少近因原則的規定
我國《保險法》只是在相關條文中體現了近因原則的精神而無明文規定。我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有關的證明資料。保險人應當及時予以核定,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履行保險責任;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拒絕給付保險金的通知?。近因原則是確認保險人之保險責任的主要依據。正確認定近因,對防范保險道德風險有重要的意義。在《保險法》中增加關于近因原則及其適用標準的明確規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 歸責原則不妥當
按照保險的一般規則,保險責任的歸責原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不考慮行為人有無過錯,或說行為人有無過錯對民事責任的構成和承擔不產生影響。 就保險領域來說,就是基于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如果發生該事故的原因屬于承保范圍內的原因,那么保險人就必須承擔保險責任。而不必考慮該事故是否是由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過錯造成。
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能使因保險事故遭受的損失得到及時的賠償,有利于保護投保人等的利益。但由于保險活動中的信息不對稱,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并不能及時準確的獲得事故的有關證明和資料,這樣,對于保險人來說,證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難的。在此情況下,無過錯歸責原則的適用客觀上加重了保險人的負擔,增加了保險道德風險發生的危險。
(四) 對騙保等相關行為的懲罰力度不足
《保險法》中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在實施了騙保等行為后,主要承擔的是違約的合同責任。?利益與風險相當?是一句古老的法諺,它指的是獲得一定的利益必須負擔相當的風險,如果利益大于風險,則必然會導致不法行為的產生。實施騙保等行為后所承擔的責任遠遠小于通過騙保行為所獲取的利益,必然會引發道德風險。另外,如今保險道德風險在保險領域廣泛存在的現實說明,僅讓他們承擔違約責任是不足以防范保險道德風險的。所以《保險法》有必要加大對騙保、詐保行為的懲罰力度。
三、 防范保險道德風險的立法建議
(一) 進一步明晰保險利益
?無利益者無保險?,保險利益對保險道德風險防范的意義自不待言。保險利益具體明確,可以避免投保人利用對保險利益的不同理解而利用保險道德風險。
由《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可以看出,真正有權在保險事故發生時領取保險金的是被保險人,而非投標人。而《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可見,《保險法》第十二條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明顯不一致。
保險利益存在于何時,根據《保險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可見與保險合同訂立時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根據英美保險法通例,保險利益存在于何時因險種不同而不同。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分別具有補償性和給付性特點,決定著保險利益原則在適用過程中的時間限制不盡相同。其中,對財產保險合同而言,一般要求從投保時至保險事故發生時應當始終對于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與此不同,保險利益原則適用于人身保險合同時,僅要求明確一個時間點,至于保險事故發生時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則在所不論。因此,我國《保險法》應該借鑒英美法的規定,明確保險利益產生于何時。
(二)增加近因原則的相關規定
由于我國《保險法》未明文規定近因原則。應在《保險法》中明確規定近因原則及其適用標準。根據近因原則的要求,認定近因的關鍵,在于尋找致損的因果關系。
關于近因原則的適用標準,保險界普遍認可的是直接作用論,即將對于致損最直接起著決定作用的原因作為近因。如果保險事故是作為直接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如果保險事故并非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的直接原因,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三) 適用過錯責任推定制度
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在保險法中規定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對解決信息不對稱引起的保險合同簽訂前的逆向選擇問題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對于信息不對稱所引發的保險合同訂立后的道德風險該如何解決呢?則依賴于過錯責任推定制度。
在保險事故發生后的保險理賠過程中,對保險人來說,想要證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難的。而將舉證責任的負擔通過法律規定合理分配給投保人,可以使其自身受到相應的約束,對于彌補保險人的信息滯后性,防范保險道德風險無疑有所裨益。 例如,對于常見的汽車騙保案件,由于經常存在投保人與汽修廠聯手騙保,所以更具有隱蔽性,這無疑增加了保險人對案件事實調查的難度,造成聯手騙保暢行無阻。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適用,將舉證責任轉移給投保人,給投保人增加了舉證的負擔,勢必會增加聯手騙保行為的難度,從而遏制保險道德風險的發生。
(四) 設立懲罰性的損害賠償制度
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對防范保險道德風險起著重要的作用。首先,通過對騙保人施加更重的經濟賠償責任來制裁他們的不法行為,更好達到懲罰的目的。同樣,通過懲罰也達到了威懾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風險再次發生。其次,這一制度具有補償功能,在補償性損害賠償不足以補償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失時,懲罰性損害賠償能更好的維護保險人切身利益。再次,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的完善,可以對保險交易起到鼓勵作用。同樣,這一制度在保險領域適用能夠促進保險活動的正常進行,因為它使潛在的騙保人等認識到遵守保險合同的約定比實施騙保行為更加合算。
注釋:
程婧.保險道德風險的產生及規避.福建金融.2001(5).第37頁.
尹田主編.中國保險市場的法律調控.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頁.
張新寶.侵權責任法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頁.
魏建文、鄒國雄.論保險道德風險的法律防范.經濟師.2002(3).第71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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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卓志、熊海帆.保險領域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的經濟分析.保險理論與實踐問題探索.西南 財經 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8000字畢業論文篇3:《淺談法律服務在軍隊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一、引言
隨著我國法制化進程的發展和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逐步建立,軍隊的法制建設引人矚目。其中,法律服務工作的蓬勃開展,直接促進了國家的政策法律在軍隊中得以更好的落實,這對貫徹中央軍委依法治軍的方針,保護國家軍事利益,維護軍隊和軍人的合法權益意義重大,但是,這只是法律服務工作顯而易見的一些作用。其實,對軍隊來說,法律服務工作作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內容,不僅有利于加強我軍的政治建設,發揮我軍的政治優勢,也在落實依法治軍方針、依法管理部隊、拓展政治工作職能和形成政治工作合力等領域發揮著作用,從而全面提高戰斗力和保證各項任務的完成。
二、法律服務工作與軍隊政治工作的相互作用
(一)軍隊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務工作的發展
隨著依法治軍原則的提出和部隊法治建設的需要,具有軍隊特色的法律服務工作在部隊應運而生。1995年5月,《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將司法行政工作、軍隊保衛工作、軍事審判工作和軍事檢察工作作為軍隊政治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而法律服務工作就是其中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政治工作條例》把?領導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律師、公證和法律服務?作為總政治部的重要職責,把領導、負責法律服務工作作為各級政治機關的主要職責之一。這樣,在《政治工作條例》這一軍隊政治工作的權威法規中確立了法律服務工作在政治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看出是軍隊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務工作的發展,法律服務工作納入軍隊政治工作體系中,在實踐中有利于加強對法律服務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健康發展。
(二)法律服務工作的開展促進了政治工作任務的完成
《政治工作條例》明確規定了法律服務工作和政治工作的共同任務是?打擊軍內違法犯罪和境內外敵對勢力、敵對分子的滲透破壞活動,從政治上、組織上純潔和鞏固部隊,運用法律手段保護國家利益和軍事利益,維護軍隊和軍人的合法權益?。這一任務的確定,是由法律服務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質決定的。律師工作、公證工作和基層法律咨詢工作,從法律角度為部隊建設提供各項服務,適應部隊建設需要,促進部隊的全面建設。這些任務與政治工作中任務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軍隊政治工作中不能缺少法律服務工作,法律服務工作對加強軍隊政治工作,實現政治工作任務具有很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三、法律服務工作在軍隊政治工作中的作用機制
(一)開啟法律服務工作,加強軍隊政治建設
過去,我軍的法律服務工作是潛在的,沒有明確的組織機構和專業的法律隊伍,也沒有明確的人員職責分工。出現了法律問題,有了法律服務需求,則由保衛、組織、干部、宣傳等部門辦理。這些法律問題體現在為首長和機關提供法律咨詢,為官兵涉法問題提供解答官兵,協調處理軍地糾紛,參與訴訟和調解以及法制宣傳 教育 等。依法治國和依法治軍方針的貫徹,法律已經涉及國家和軍隊生活的方方面面。單純的依靠行政手段和途徑,單靠組織、干部、宣傳、保衛等部門的工作已不能滿足部隊政治建設的需要。只有開啟法律服務工作,滿足日益增多的涉法問題解決的需求,提高政治工作的有效性,發揮我軍政治工作的優勢。
(二)加強法律服務工作,落實依法治軍方針
依法治軍,就是依據法律管理國防和軍隊建設事業,把國防和軍隊建設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納入法制化的軌道。依法治軍是軍隊建設全局性、基礎性、長期性工作,中國特色軍事法規體系的形成,為依法治軍提供了有力支撐。依法治軍是一個系統工程,如何才能找到依法開展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點?那就是通過法律服務工作。法律服務工作是貫徹實施軍事法律法規的重要方面,在依法治軍,有效地依法管理部隊上發揮著巨大作用。
(三)加強法律服務工作,形成政治工作合力
軍隊法律服務工作具有獨立的工作對象、工作任務和業務范圍,相對于政治工作中的保衛、組織、干部、宣傳、紀檢等工作來說具有獨特性。但是,法律服務工作又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政治工作中的其他業務工作存在相互促進、相互制約的關系,開展得好可以和其他政治工作形成合力。首先,法律服務工作與政治工作中的其他工作存在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形成合力的關系。對政治工作是一個很好的充實,又促進了政治工作其他方面工作的開展,形成政治工作合力,更有利于完成政治任務。其次,法律服務工作對紀檢、組織、干部、宣傳、 文化 工作及群眾工作等同樣具有促進作用。法律服務工作與其他各項業務工作都能相得益彰,形成合力,將系統論中整體大于部分之和的原理運用到政治工作中,定會更好地搞好政治工作,實現其任務和職能。
(四)做好法律服務工作,加強基層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是我軍的生命線,在我軍的建設和發展中,政治工作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基層部隊的政治工作則是整個政治工作最基本、最具體體現,部隊基層政治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部隊的戰斗力生成,對確保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基層政治工作必須做到有法可依,當前,基層政治工作主要依據《軍隊基層建沒綱要》,那么在貫徹這一法規開展基層政治工作的過程中,法律服務工作的重要性就顯而易見,法律服務工作要做好《綱要》的宣傳教育工作,使基層官兵樹立《綱要》就是法規的意識,從而增強貫徹落實綱要的自覺性。因此,法律服務工作應面向基層開展工作,幫助基層搞好依法管理、依法施訓、依法理財、依法搞好教育和法律宣傳、依法維權等。所以,法律服務工作在加強基層全面建設,加強基層政治工作方面起著重要作用。
四、結束語
總之,軍隊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務工作的發展,法律服務工作的開展促進了政治工作任務的完成。軍隊法律服務工作在軍隊政治工作中發揮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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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今天關于“法律論文發表”的話題就到這里了。希望大家通過我的介紹對“法律論文發表”有更全面、深入的認識,并且能夠在今后的學習中更好地運用所學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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