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論文發表(法學論文發表期刊)
法學論文發表(法學論文發表期刊)
下面,我將用我自己的方式來解釋法學論文發表的問題,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讓我們開始討論一下法學論文發表的話題。
文章目錄列表:
1.中國法學期刊論文格式2.法學本科論文
3.法學論文的法學論文格式及方法
4.法學畢業論文?
5.寫法學畢業論文需要注意點什么?

中國法學期刊論文格式
中國法學期刊的論文格式一般遵循以下要求:
1、標題:文章標題要簡明扼要,能夠準確概括文章的主要內容。
2、作者:作者署名要注明單位、職稱和****等信息。
3、摘要:摘要是文章內容的簡要概括,要突出文章的研究目的、方法、結論等內容,一般不超過300字。
4、關鍵詞:關鍵詞是文章的主題詞匯,通常為3-5個,要能夠準確概括文章的主要研究內容。
5、正文:正文應該包括引言、研究方法、實證分析、討論等部分,要清晰、準確、邏輯嚴密。
6、參考文獻:參考文獻要列出引用過的文獻,按照一定格式排列,如GB/T7714-2015標準。
7、腳注:如有必要,可以在文章中加入腳注,解釋說明相關內容。
以上是中國法學期刊的論文格式的主要要求,不同期刊可能會有一定差異,作者在投稿前最好先仔細閱讀期刊的投稿指南。
法學本科論文
法學本科論文
在學習、工作中,大家都跟論文打過交道吧,論文對于所有教育工作者,對于人類整體認識的提高有著重要的意義。你所見過的論文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我幫大家整理的法學本科論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法學本科論文 篇1
一、司法考試背景下高校法學本科教學存在的問題
(一)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定位與司法考試之間存在矛盾
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標。教育的培養目標定位,直接決定著人才的培養方向和培養模式。關于我國現行法學本科教育的定位,教育界曾進行過較激烈的爭論,有的認為是通識教育,有的認為是職業教育,還有的認為是素質教育和職業教育的結合。但是,我國法學教育的人才培養目標定位,集中體現在《高等教育法》和國家教育部制定的有關政策文件中。如教育部《中國法學教育改革研究報告》中規定,法學本科畢業生應具備下列知識和能力:
(1)具有尚法精神和正義觀念以及剛正不阿的人品;
(2)掌握法學各學科的基本理論與基本知識;
(3)具有創新意識與創新能力;
(4)掌握法學的基本研究方法與技術;
(5)了解法學理論的前沿和發展動態;
(6)熟悉我國法律和黨的相關政策;
(7)具有運用法學理論與法律知識認識和處理問題的能力;
(8)掌握現代文獻檢索和網上獲取信息的方法。
從以上目標定位所涵蓋的知識和能力可看,中國的法學本科教育作為法學教育的基礎,屬于兼具通識教育特征的職業教育,具體而言,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是:培養能夠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所需要的具有高素質、強能力的法律專業人才。從形式而言,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定位是非常明確和理想的,但是,從反映和體現教育目標的法學教學內容來看,現行的法學教育目標主要是追求素質教育。具體而言,在教學內容方面,強調知識結構的完整性和系統性,培養學生具有深厚的專業理論基礎、寬廣的專業知識面和較強的理論研究能力,為學生奠定從事理論研究或法律實務的基礎。在這種法學教育中,法學教學過于理論化,教育不注重培養學生面對案例的實際操作能力,法學是僅作為一種人文知識而非一種職業的科學知識引入的,法學專業與法律職業相去甚遠。從法學教育觀念上來講,在法學教育人才的培養上,沒有把培養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實用人才作為培養的目標,而是要把學生們培養成具有進行法學研究、寫作論文、發表論文能力的法學人才。因此,一些高校擅長于進行理論研究,提高學生的學術素養,豐富學生的法學思想,夯實學生的理論功底。這一局面對我國的法學教育來說是一件幸事,這種教學目標對提升法學教育層次具有積極的作用。但與此同時,其使學生很少能夠在學習過程中接觸到法律應用的實際運作,無法形成法律應用思維和相關應用技巧與能力。簡言之,現行目標定位之下,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能力培養基本脫節、教育目標定位與司法考試價值去向之間產生矛盾。
(二)我國現行法學本科課堂教學模式不太符合司法考試
眾所周知,法律科學作為一門獨特的學問,具有獨特的語言、思維方式和博大精深的知識體系,法律科學的這一特點決定了在法學教育中課堂講授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就法律從業者而言,良好的法律職業道德品德和法律職業能力,都建立在雄厚的法學理論知識和職業訓練基礎上。在法學教育中,理論教學對實踐具有指導意義,沒有系統的理論教學,實踐就失去了根基。但與此同時,作為一門具有極強專業色彩的職業,法律專業要求從業者應具備相應的實踐知識和技能。我國現行的法學本科課堂教學,是一種學科教學,也可稱為通識教育,多年來承繼重理論輕實務的傳統,所開設的課程偏向于法學理論,不重視法律知識的具體運用。首先,從教師在課堂上所講的內容來看,大多數教師認為在課堂上需講的是法學各學科的知識體系,法律實務問題只是個法律技能的操作問題,很容易掌握,無須在課堂上講授,基于這樣的觀念,他們在課堂上主要以解釋概念、注釋條文、闡述理論為主,教學概念化、教條化和形式化的色彩過于濃厚,學生在接觸法學教育時,往往是將法律當做一種科學知識來學習,就如同學習歷史、哲學和文學一樣,強調的是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識的傳授和學習方法的掌握,對司法實務知之甚少。
這種教學雖然使學生擁有比較扎實的法律知識,而且學生能夠在某個法學專題領域長篇大論,但卻使其很難運用所學專業知識來解決實踐中的一些簡單法律問題。這一情況充分,我國現在的法學本科教育主要是以法學理論知識為重,并且過于強調法律知識的傳授、法學人文修養和學術精神的培養等,而對法律知識的實際運用不太重視。這樣,法學教育局限在高等學校內部,有些學校認為法學教育純粹是自己的事,與法律職業界的聯系甚少。這種傳統的法學教學模式將課堂講授這一環節凝固化,課堂上理論教學過多,過于強調知識的灌輸和純理論的探討,討論式教學、案例式教學、啟發式教學等其他教學方法運用過少,忽視職業素養和職業能力的培養、忽視分析及處理實際法律案件和糾紛的能力的培養。相反,司法考試,從其內容看,比較注重考察考生對與司法實務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或司法解釋的理解力,從考試的方式看,則比較多地考察考生對有關法條和司法解釋條款的記憶力和實際運用能力。我國現行法學本科教學模式的這種不合理性與滯后性是導致其與司法考試脫節并不兼容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現行法學本科課程設計與司法考試科目之間存在一定差異
我國教育部確定了法學本科專業必須開設的14門法學核心課程,其包括法理學、法律史、憲法學、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民法學、商法學、知識產權法學、經濟法學、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國際法學、國際私法學以及國際經濟法學等。這些法學核心課程涵蓋了我國法律體系的主體,學生通過學習這些核心課程基本上能夠搭建完備的法律知識體系。國家司法考試的內容范圍不僅包括了這些核心課程外,還包括了與法律職業有關的現行法律法規和法律職業道德規范等。從這點看,法學本科教育核心課程與司法考試科目范圍基本上相吻合。
然而實踐中,各個學校在核心課程之外還開設了大量的選修課。這些選修課中很多不是本科學生所需要學習的,如外國刑法、比較行政法等完全可以取消;很多選修課和其他課程內容重復,如開設了民法總論和物權法,再單獨開設擔保法全無必要。這樣下來,核心課程的核心地位得不到保證,其課時被大量擠占。此外,給法學本科生的課程安排順序上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問題,其中,最典型的是法理學課程的安排。從我國各高校法學本科專業的課程安排情況來看,絕大多數學校將法理學課程安排在大學一年級階段,這樣,剛從高中畢業進入大學的學生,在不知法律為何物的情況下,就開始接觸法理學,在抽象的理論學習過程中就出現厭學情緒。這一情況說明,給法學本科生安排課程時應充分考慮課程的性質、難易度、學生的接受能力等。例如,在專業課程的安排上,應將民法學、刑法學、訴訟法學等實踐性較強,學生容易接受的課程安排在前,而法理學、法制史等理論性強、實踐性特點較小的課程安排在后。從司法考試的考查內容來看,考試的大多數內容涉及到刑法、民法、刑訴法、民訴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等課程,這些課程的所占分值比例也較大,而其它課程所占分值較少,有的只占一、兩分,甚至有的內容多年不考。
二、司法考試背景下的法學本科教學改革建議
國家司法考試對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影響是不可避免的,其對法學本科教育的導向作用也是必然的。司法考試對法學本科教育的導向作用主要是通過引導本科教育的課程設計、培養方法革新、影響教學內容、提高學生能力來實現。
(一)應合理確定法學本科人才的培養目標和培養模式
培養什么類型的人才是任何高等教育的核心問題。法律職業對法學教育總是發揮著決定性的影響和作用,它不僅決定了法律教育的培養目標、主要任務和發展方向,而且還必然對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和法律人才的培養過程發揮重要的引導作用。在當今社會中,法律職業是一種高度專業化的職業,它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學術流派、價值標準和各種制度規定在內的法律知識體系。就法學學科的本質而言,它是一門實踐性和應用性很強的學科,因此,法學本科教育不僅是以知識的獲取為目標,而主要是以獲得法律職業專業能力為目標。
從這點看,法學本科教育應該屬于種職業教育,法學本科教育應該以培養具備扎實的理論基礎、較高的心理素質和較強的適應能力的應用型法律人才為培養目標。同樣,司法考試作為一種職業考試,其向法學教育轉達這樣的信息,即法學本科教育是應用教育,其不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專門的、相對抽象的知識體系和法律精神,而且要具備特定的法律職業思維、技能,必須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主。基于這點,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職能應該是使學生獲得更多法學理論知識的同時,使其具備能夠從事法律職業的能力和素質。法學本科教育的這種職能與司法考試制度的設計目標是一致的。
(二)優化課程設置,建構與國家司法考試相適應的法律知識體系
國家司法考試的內容主要涉及理論法學和應用法學、現行法律法規、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等方面,考試科目都是以14法學本科專業的14門核心課程為主體的,并且與本科教育的重點相一致。針對司法考試的這一特點,法學本科教育應該將其側重點放在以上核心課程的教學上,尤其是其教學內容必須包含現行法律法規和法律事務的講授,教師在上課時,有針對性、有重點地對司法考試內容涉及的核心內容進行講授。這不僅不違反法學教育的學科屬性,反而為更高層次人才的培養打下堅實的基礎。為此,在法學本科課程的具體安排應適當與國家司法考試相適應。例如,先安排民法學、刑法學、訴訟法等應用課程,而理論法學安排在應用法學之后。因為這三門課程中,民法、刑法決定了公、私法兩種不同的法律思維模式,訴訟法奠定了程序正義的理念,這些部門法的理論本身就是法律的基礎理論,很多概念、術語、原則等在其他法律中還會反復出現,學生在有了較為具體的認識之后再學法理學等理論法學,更易于理解,知識才能一步升華和貫通。
此外,針對司法考試科目范圍,應增加《法律職業概論》和《法律職業道德》等課程。這些課程的安排有助于學生對自己將來從事的職業有清楚的認識,進行職業規劃,激發學習興趣。不過,針對我國目前師資結構單一,教師缺乏實踐經驗的問題,上這些課程時,如果條件允許的話,可以安排司法機關的資深法官、檢察官或者律師等到課堂來給學生進行專題講座。此外,學生到大學四年級時,針對學生的考試需要,還可以給學生安排有關司法考試的專題講座,就司法考試的內容體系,考生所具備的能力和學習方法等,給學生進行介紹,讓學生正確、詳細地認識司法考試。
(三)改進課堂教學方法,使其適應司法考試目的
法律科學的本質決定了課堂教學必須與活生生的司法實踐緊密相連。在當今中國,法治建設迅猛發展,國家在加快各方面的立法進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斷完善,各種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數量也日益增多,因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而涌現出的法律問題也日益增多。這一情況說明,法學專業學生在大學學習階段需要學習的法學知識也不斷增多,有時候,學生有時候還沒有學完一部法律的相關知識就出現這部法律被廢止或者被大幅度修改的情況。對于即將成為法律人的人來說,要想在競爭越來越激烈、法律事務紛繁復雜的社會環境中占據一席之地的前提不僅是要具備較高的法學理論素養,而且還要熟悉和系統地掌握相關法律知識和法律事務。傳統法學本科教育的最大缺點之一就是過于重視法學理論的培養,教師給學生提供的信息也僅限于抽象的理論和概念。這就導致法學教育的知識面過窄,信息量不足,不能適應社會對法學教育的要求。
國家設立司法考試制度就是為社會挑選出足以為這個社會“定爭止分”的法律工作者,而不是選拔什么“哲學大師”、“思想家”等純碎的理論工作者,這說明司法考試的內容以現行法律法規為綱,考察重點為法學基礎知識和處理實踐問題的能力,考察范圍也比較廣泛和細致。針對司法考試的這一特點,高校法學院系必須充分認識司法考試的性質和目的,不斷地改革其課堂教學工作中的不足,使課堂教學的方法和內容與司法考試的目的適當相符合。就法學專業教師而言,衡量其課堂教學水平高低時,不僅要看其是否重視采用最新版的教科書,而且還要看其能否將國家頒布的新法律法規的內容和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以及法學理論發展的最新成果引入課堂來。具體而言,法學專業教師在備課時,必須了解與司法考試相關的信息,并在上課時,可以通過課堂討論,案例教學等方法,將相關信息傳達給學生。其中,案例教學有益于學生法律思維的培養,因此在基礎理論課程之后開設專門的案例分析課程是十分必要的。案例討論課應當涵蓋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領域,具體做法上,教師首先應給學生提供案例讓其課后研讀,然后在課堂上討論分析。通過課堂上教師與學生的雙向討論可以激發學生的思考,增強由事實推論法律的能力。
(四)對現行法學本科專業考試制度進行合理改進,使其與司法考試適當相適應
對現行法學本科專業考試進行改革的重點就是使其與國家司法考試的要求與目標相符合,實現法學本科專業考試與國家司法考試的合理對接。當前,我國司法考試的低通過率一方面反映出高校法學本科畢業生對司法考試試題的不適應,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學校對學生訓練程度的不夠,考試難度也較低,學生容易過關。從當前我國各高校法學院系的情況來看,大多數學校并未實行嚴格的教考分開制度,一般情況下,到期末時,任課教師自己出題,自己評卷。在有的學校,學生的考試通過率作為教師教學效果的重要標準來看待,因此,有的任課老師為了考慮到自己的教學效果達標,其試題難度一般不大,學生只須在臨考前背筆記就能夠通過考試,甚至平時聽課不認真的學生也能通過考前突擊背筆記順利過關,這樣,幾年下來,學生只要通過學校要求的所有課程考試,就可以順利拿到畢業證書。
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作為我國目前難度較高的職業考試,其要求考生對法學各科基本知識的掌握要廣博,為此,考生必須根據指定的大綱、教材和參考書,全面而詳盡地備考,對于指定大綱的任何知識點,都不能抱有絲毫僥幸心理。在此種情形下,高校法學院系如果仍然沿襲陳舊的考試模式,其不僅不利于提高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而且還會直接影響學生將來的司法考試成績。基于這點,筆者建議,各高校必須對現行法學本科專業考試制度進行合理改進,在適當提高考試難度的同時,應突出試卷的分析性、靈活性和應用性特點,應切實落實教考分開制度,要嚴格把握學生的及格率,從而使本科期末考試制度與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相接軌,使其成為司法考試的演練題。
(五)加強高校法學專業師資隊伍建設,建立起一支既懂法學理論,又通法律實務的教師隊伍
就高校學生而言,教師所具備的修養和素質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其所培養的學生的素質。長期以來,由于種種原因,我國高校法學院系普遍存在著教師隊伍封閉化,很少參與司法實務,缺乏實踐經驗的情況,這一情況不僅導致了法學教師的理論研究與司法實踐之間的嚴重脫節,而且還影響了其課堂教學的效果,甚至還影響了學生的司法考試成績。司法考試作為一種職業考試,其不僅考察考生是否掌握豐富的法律知識,而且還重點考察考生對法律的實際運用能力,司法考試的這一特點要求高校法學專業教師不僅要具備扎實的法學理論功底,而且還要具有較強的理論聯系實際、運用法學知識分析具體問題的能力。
基于這點,有必要造就一支既擁有扎實的法學理論修養,又具備較高的法律職業基本素質和實踐經驗的法學教師隊伍,進而在教學過程中通過教師的這些特點,優化教學內容,使學生耳濡目染,提高學生運用理論知識來分析和解決法律題和積極應對司法考試的能力。為此,各高校有必要在學校和各級司法機關之間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知識溝通機制。比如,應支持和鼓勵法學專業教師在不影響正常教學工作的情況下在外面從事兼職律師、公司企業單位擔任法律顧問、在司法機關擔任人民陪審員等。此外,還可以從司法機關或者律師事務所聘請優秀的法律職業人員到高校法學院系來開展授課或專題講座等活動。
法學本科論文 篇2摘 要 法律信仰作為法治國家的精神基礎在依法治國的當今無疑意義重大,本文通過對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樣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闡述,闡釋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關鍵詞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國作為我國的基本治國方略已經有十二年之久,為了實現依法治國的理想圖景,我國已基本建立了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社會主義各項事業基本有法可依。雖然有法,但法律在實踐當中權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權廢法的現象比比皆是,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歸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與一紙具文無異,就似伯爾曼所說:“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①。”法律作為信仰的唯一對象在培養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們究竟要信仰什么樣的法律?良法作為一種有別于惡法的良善之法應作為法律信仰的當然對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為理論基礎,通過以下邏輯來分析良法的這種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國方略的精神基礎,這種精神基礎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為法律信仰的唯一對象對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關鍵性作用,那什么樣的法律才會被信仰呢?價值合理、規范合理、體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應成為法律信仰的對象②。
二、法律信仰與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詞在《辭海》中并沒有針對性的解釋,只有對信仰的'解釋為:“信仰是對某種宗教,或對某種主義極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為行動的準則③。”謝暉教授認為“法律信仰是兩個方面的有機統一:一方面是主體以堅定的法律信念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規則作為其行為準則;另一方面是主體在嚴格的法律規則支配下的活動④。”由此,筆者認為法律信仰是指社會主體對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將這種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狀態轉化為行為準則的過程。法律信仰是一個動態的過程,而非靜止不動的,是包括心理狀態和行為過程的有機統一。也就是說,法律信仰不僅存在于理論上,而且踐行于法治實踐中。
(二)良法
良法是與惡法相對應的法哲學范疇,是一個廣泛且不斷發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實質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兩個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對良法下個確切的概念不容易,可從良法的標準來探討良法的概念。李龍教授主編的《良法論》一書認為良法的基本標準是:價值合理性、規范合理性、體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筆者認為,良法應從應然角度考慮,良法應是實質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機統一,由此,法律應當是怎樣的,而非法律實然或已然是怎樣的。價值合理性應是良法的靈魂,規范合理性、體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為了實現良法的價值合理性服務的。因此,良法應是符合自然、社會、人類發展規律的,能夠滿足主體享有最一般人權、公平正義的,并能為大多數獨立社會主體所信奉和行使的準則。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對象
法律信仰作為信仰的一種,其信服和尊重的準則當且僅當是法律,而不能是諸如權力、教義、風俗習慣之類的對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還有其他對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養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權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濟性”是法律成為法律信仰對象的內在因素⑥。此外,規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為法律信仰對象的前提條件⑦。正是因為法律保障人權、救濟權利、實現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確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對象。
四、什么樣的法律才會被信仰
依法治國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斷完善法律體系才能為依法治國提供法律基礎,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國的精神基礎,只有法律真正為社會主體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實現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會被信仰,還要看這種法律是否具有價值合理、規范合理、體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夠保障人權、救濟權利、實現利益,是否能夠體現法律的應然性(公平正義性),即法律應是良善之法,是為良法。
五、良法對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據謝暉教授將法律信仰分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動兩方面來看⑧,良法對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過以下兩方面來實現:1.良法對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個有關個體主觀心理的概念,內在包涵著個體對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這種信服和尊崇內化為一種恒定的意念,而這種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實現主體的某種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濟性、自由-人權性,使其具備被信仰的價值基礎;2.良法對法律實踐的作用。法律實踐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這個法的良善性決定了法律實踐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實行是法律實踐的應有之義。法律的善惡決定了人們對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邏輯起點和價值基礎,只有善法――以人權保障為宗旨的法律,才能獲得社會主體的普遍認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實施才能促使人們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結語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國的當今無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讓法律成為普通民眾的信仰,首先法律應是良善之法,且應有效實施,法條具文的泛濫,除了帶來種種社會成本,還會阻礙法律人職業自律,而法律人職業素質的降低,無疑會鼓勵人們在法制外另辟渠道,解決糾紛維護權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僅在制定過程中要不斷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來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實施,這樣才能為民眾提供法律榜樣,使民眾信服法律,將法律內化為信念,從而信仰法律。
注釋:
①[美]伯爾曼.法律與宗教.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1:28.
②李龍.良法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71-72.
③辭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79:565.
④謝暉.法律信仰的理念與基礎.山東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龍.良法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71-72.
⑥鐘明霞,范進學.試論法律信仰的若干問題.中國法學.1998(2).
⑦謝菲.小議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條件和經濟基礎.律師世界.2002(7).
⑧謝暉.法律信仰的理念與基礎.山東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學論文的法學論文格式及方法
法學體系為邏輯縝密的層疊結構,體現了法學研究范圍的明晰化和專深化。因此,關于法學專業論文的寫作要求有著法律制度和學科范疇的理論建構。在形式和內容上都體現出較大的差別。
一、目的與要求
認真撰寫法學畢業論文并順利通過論文答辯,是取得本科畢業證書和學士學位的必要條件。法學畢業論文的主要目的是使學生受到科學研究工作各環節的初步、綜合訓練,培養學生獨立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也是對教學質量的全面檢驗。詳言之,在教師指導下,使學生運用所學的專業知識,對法學中的理論問題和司法實踐中的實際問題進行獨立的分析研究,并能明確、恰當、充分地表述研究的成果,開始學習、初步掌握分析和解決某一專門學術問題的方法,鍛煉撰寫論文以解決某一學術問題的能力。要求學生寫法學畢業論文,就是要學會科學研究的方法,掌握了方法,將來寫什么都可以。
法學論文的寫作要求:
(1)從理論探討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角度確定法學畢業論文題目,論文觀點明確,論據充分,層次清楚,理論聯系實際,具有一定的學術價值和現實意義。
(2)法學畢業論文要能反映出學生的理論水平與業務水平和獨立進行科研的能力,力求有自己的新見解,材料要充實,堅決反對大段摘抄、整篇抄襲、請人代寫等不良現象
(3)論文要能系統地闡明法學畢業論文題目所包括的主要問題,并力求做到概念明確、文理通順、邏輯嚴謹、結論合理,符合學術規范,體現學術思想。
二、題目和論證角度
首先,確定自己的法學畢業論文選題方向。如法律專業有合同法、公司法、勞動法、婚姻家庭法、國際私法等多門課程。這就要求法學專業的學生根據自己的興趣、體會和知識背景確定了大的方向后,還要確定具體的方向。雖然法學畢業論文論述的只是某一基本問題的一點,卻可以反映出作者的學術水平,分析、解決問題的方法和能力
其次,選擇具體的法學畢業論文題目。應該是本學科中帶有基本性質的某個重要問題的某一重要側面或某一當前疑難的焦點,解決了這一點,有推動全局的重要意義。大題目容易寫得很膚淺,沒有價值,小題目能做出大文章,容易從各個方面把它說深說透,有自己獨到的見解。
三、準備工作
(一)搜集材料
所謂準備,主要就是充分占有資料,研究、參考他人的看法。材料越多越好,材料不夠就寫不出好文章。讀的書看的論文很少,知識貧乏,是沒法寫論文和提出新的見解來的。
如何搜集資料?可以圍繞法學畢業論文的選題方向和具體題目,去圖書館、書店,查找有關的專著、論文集、主要法學期刊以及最近幾年的統編教材,也可以在網上搜索、查找法學論文。搜集材料的過程,就是調查研究、思考鉆研、形成論點的過程。
(二)確定論證的主題和方法
在提煉材料的過程中,通常有三種情況:
一是同意別人的論點,但自已有獨特的感受,可從新的角度補充新的理由,豐富別人的論點。
二是不同意別人的見解,可以展開爭論,但必須注意忠實地引用原文,說明自己的理由。
三是受了別人的啟發,在別人見解的基礎上產生新見解,或者別人沒有講到,自已有見解,只要言之有理,也是創見。
論文的主題,是一篇文章的核心和靈魂。法學畢業論文的主題,就是作者對這個法律問題研究成果的基本觀點。主題應力求做到以下五點:
(1)要正確,符合法理和客觀規律
(2)要新穎,具有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不人云亦云。
(3)要直白,不要隱諱。法學畢業論文的主題越直白明確越好,要讓讀者一看就知道,一看就懂,不能讓讀者云山霧罩,看后不知道說的是什么。
(4)主題要貫徹始終,在文章中不能改變,應圍繞中心和基本觀點去寫。
(5)主題要簡明,理論要深厚。
論證方法是說明主題的基本方法。一般來說,法學畢業論文的基本論證方法是立論,即確立文章的基本論點,圍繞這個主題,全面闡述它的正確性、必要性和適用性。有時,也適當運用駁論的方法,如針對某個問題學術界有幾種不同的觀點,對它們進行評析,然后提出自己的觀點。從具體的論述方法來看,一般使用歸納法和演繹法。
(三)論文提綱
擬寫法學畢業論文提綱的主要好處是幫助自己從全局著眼,構建論文的基本骨架,明確層次和重點,簡明具體,一目了然。論文定稿后,修正或保留的提綱就變成了目錄。提綱可以幫助我們把材料組織成一個理論系統,而不是毫無層次、毫無邏輯聯系地羅列和堆砌在一起。
法學畢業論文?
的寫作,是對學校教學質量和學生學習情況的一種綜合考核方法。下文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的范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跨國證券投資中法律沖突及規則適用探究
隨著我國對國際業務開發力度的加大,我國跨國投資中的一些活動也涉及到法律適用的一些問題,加入WTO以后,我國跨國投資和融資企業越來越多,與國家交流的范圍也越來越大,法律沖突和規則適用不同的情況經常發生,那么我們應當如何認識這些沖突和規則并作出最有利的選擇是我國跨國企業發展的重要保障,本文從法律沖突及規則適用的相關角度探討跨國證券投資中的法律適用的一些問題,希望能夠為我國企業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借鑒。
一、跨國證券投資法律沖突的問題
為了更好的保障跨國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各國都針對跨國證券投資中的一些問題制定的專門的法律,但是這些法律規定并不具有世界性,而是各國從本國發展的角度制定的,其中的沖突也是非常多的。總的來說,這些沖突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調整法律關系存在沖突
證券投資的認識各國本來就存在不同的理解,那么在制定法律和運用法律解決問題的過程中自然也會存在很大不同,首先是證券發行主體、方法以及程式等方面存在差別,在規定上認識是非常不同的;其次是對于證券交易的方式、支付等一些規則的制定存在出入;再次國有關證券監管結構、監管方式與措施、證券權益保護機制方面的不同規制;最后是各國對證券市場主體的法律規定亦存在差異,涉及證券商、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機構、證券投資公司、上市公司、證券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與身份確認方面的法律沖突。
二各國對于證券投資行為的規制存在不同
跨國證券投資中需要進行一系列的行為,在這些行為的規范和指定的標準規則方面是存在不同認識的,比如各國在規制證券發行與交易行為時,對于如何認識兩種行為,以及在兩種行為的實施過程中如何進行控制都存在不同的理解,在規制內容上也存在差異;在跨國企業上市的條件和對于該行為的監管也存在差異,這些都是跨國證券投資中世界各國對一些行為規制過程中存在的不同,這些不同的認識,也就產生了法律適用沖突的問題,不利于共同問題的有效解決。
在以上內容主要通過概括的方式對于跨國證券投資中各國法律存在的沖突問題進行了分析和描述,其實在理論研究之中,對于這一問題的理解也是存在差別的,比如有一些學者在概述法律適用沖突的過程中將這一問題分為三個部分進行分析:發行主體的沖突、發行客體的沖突以及發行行為和管理的沖突,不論哪一種劃分都沖根本上認識到跨國證券投資中存在法律適用的一些問題,也是未來需要我們重點解決的部分。
二、跨國證券投資中法律適用的沖突規范
世界各國對于跨國證券投資的行為都有規定,而且還存在著一些國際條約、多邊條約等,那么在真正出現跨國證券投資問題時應當如何適用、如何選擇?國際上對于這一問題的認識主要存在以下五種不同的問題,不論在證券交易還是發行都是存在的沖突規范。
一適用發行人的屬人法
在跨國證券投資中,一旦出現法律問題,如何適用法律時有一些國家的法律規定了適用發行人的屬人法,即由這個發行投資行為的跨國公司注冊地的法律決定法律沖突應當適用什么樣的法律,最主要的國家比如匈牙利,在其國際私法第28條第4款規定:"如果證券涉及社員權利,證券權利和義務的產生、轉移、消滅和生效適用發行人屬人法。
二根據發行地和營業機構所在地法律解決糾紛
這就是典型的屬地主義的思想,也是國家上比較多的做法,各國在規定一旦出現法律沖突如何解決時,許多情況下都是規定由營業機構所在地的法律解決沖突,這一規定的目的是因為發行地和營業機構所在地能夠切實、準確的了解到一些跨國證券投資企業的情況,并可以通過登記情況的調查了解到及時的資訊,也便于當事人舉證和裁決機構對糾紛的解決。
三適用物所在地法律
跨國證券投資中,其發行和交易的物件是廣范圍的,那么在發生法律糾紛時,產生的問題也是多種多樣的,而且各國對法律糾紛解決的規定是不同的,為了更好的保障當事人的利益,也同時為了實現權利的及時救濟,比如韓國法律就規定了對于無記名證券的權利取得、喪失適用無記名證券所在地的法律。
四適用證券交易所所在地的發展
這是針對跨國證券投資過程中證券交易如何使用法律的問題規定,不同國家的規定存在區別,但是許多國家規定了在發生證券交易糾紛時適用交易進行地的法律對糾紛進行解決。《匈牙利國際私法》第27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訂立的合同,適用證券交易所所在地法".《波蘭國際私法》第28條規定:"在交易所所為的法律行為之債,依交易所所在地法。"《白俄羅斯共和國民法典》第1125條第3款第2項規定:"在拍賣、招標或股票交易中締結的合同適用拍賣或招標舉行地或股票交易所所在地國法律。"此外《波蘭國際私法》第28條、《奧地利國際私法》第39條、以及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第3115條都有類似的規定。這些規定亦與"場所支配行為"的傳統國際私法理念一致。
五由交易進行地法律進行調整
跨國公司證券交易不同于國內證券的交易,跨國證券投資在證券交易過程中具有更多的靈活性,能夠根據實際的需要進行證券交易,而且現代網路技術的發展,也為證券交易的跨空間性提供了最大的可能,因此為了適應國際發展的狀況,保障交易的正常進行,一些國家法律規定了對于糾紛的解決適用交易進行地的法律。比如阿根廷法律規定,債券和向持票人付款的票據,其轉讓,適用轉讓地國法。
此外法國民法典國際私法法規,規定"股票轉讓人與持有人之間的關系,及持有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也可以適用指示證券支付地法。"
三、跨國證券投資中的法律適用的特點和發展
一證券交易的雙重法律適用問題
在實際的工作和法律制定過程中可以看出,有關證券規定的法律其實是具有公法和私法雙重性質的,而且各國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中也充分考慮的證券交易的雙重適用的問題:強制法規定和直接適用法,在這兩種不同立法思路的指引下,造成各國對于跨國證券投資中的交易問題規定不一。但是從主體和交易的強制性方面看,這是私法調整的領域,但是從國家規范證券交易和發行秩序以及管理行為上看,這又是公法的范疇。因此其是具有雙重性質的法律適用。
二證券法的直接適用問題
各國對證券市場實行管理的制度屬于公法領域的規制范圍,應當不同于傳統國際私法意義上的法律沖突問題。
證券監管領域中的這些問題,是各國證券法的直接適用領域,不存在當事人選擇適用或傳統的法律沖突。如違反證券監管法規,則應承擔行政責任,如致他人損害還應承擔民事責任。雖然證券監管屬公法領域,但其所調整的證券發行與交易關系及其規則在性質上仍屬私法內容,所以證券法是兼具私法與公法內容的特殊法律部門。證券法規范證券市場各方主體的行為,而以民事責任為主的私法規制則是構建證券市場的法律基礎。如前所述,各國對證券民事責任的構成的規定不同,導致了在證券跨國發行及交易的情形下產生一定的法律沖突,所以首先應對證券法中的具體規范內容進行識別,區分公法屬性與私法屬性,以采用不同的法律適用原則。
四、結語
跨國證券投資的發展是世界經濟一體化的表現,也是實現國家、社會進步的標志,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通過這種方式與世界各國進行有效的經濟連結,利用世界的資金以及其他資源為我國經濟的發展提供支撐,是一個可取之道。但同時也要看到其中的一些問題,比如我國在競爭力、經營方式上的差別,這些問題最終都是要依靠法律進行解決,只有做好法律適用的選擇,解決法律適用的問題才能我國跨國證券投資業務的發展提供依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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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跨國證券發行與證券交易的法律適用
一、證券發行的法律適用
在跨國證券投資交易過程中,證券發行人或承銷商以及投資人三者之間適用的合同關系精神之約束,那么理所當然應當是受到合同法律關系的調整。根據在證券投資中所指向的相對人的不同,可以將證券的發行過程分為公募和私募,由于公募和私募所適用物件的不同,對于其相應法律關系的規制也應當不同。對于私募來說,在私募交易過程中所進行的都是雙方之間要約與受要約或者協商談判的方式進行,在此過程中所涉及的雙方所有活動都是在兩者意思自治的前提下進行的,兩造行為都應當受到私法之調整,若是適用合同的話,也應當通過合同的沖突規范來選擇相應的準據法。對于證券投資中的公募活動來說,在采取合同適用的特殊方法的準據法來確定,也就說通過直接使用之法律的規定來確定相應法律適用,因為,在證券公募投資交易活動過程中對證券投資發行地的社會公共利益都必然會產生重大影響。那么,以下就重點討論跨國證券投資中可能適用的法律規則。
一適用發行行為地法
在法理精神上來進行考量證券發行所應當適用的法律,首先就應當要明確證券的法律性質。在很多國家證券都被視為一種債權,那么作為合同關系產生基礎之一的債權,其適用的法律就應當是契約關系性質法律,由此角度來考察,證券的發行就應當適用契約關系的法律,契約關系的發生最主要的還是契約關系發生地,對于證券投資中的發行來說就是發行行為所在地的法律。從契約精神的實質來看,證券投資的發行適用發行行為地法律也是目前世界上多數國家所采用的原則,其主要法理基礎在于"場所支配行為"傳統的私法理念與行為習慣,證券的發行涉及資金募集、資訊披露等行為許多國家均規定以行為地法作為準據法。早在20世紀年代初,美洲國家會議通過的國際私法就作出了相關規定,關于股票或者債券在締約一國內的發行都應當要按照發行所屬地法來適用相關法律。在歐洲的大部分國家里,一般都是采用的股票證券遵循股份發行地法律,在他們的法律觀念里,證券涉及到國家金融秩序的執行,一旦發生證券發行或者交易,勢必會對國家金融證券市場產生較大的影響,為了相對限定這類問題產生的影響,就必然要對證券投資中法律的適用作出明確的規定,不至于在沖突發生的過程中會出現適用法律依據不確定的情形,而適用法律常采用證券發行地法律,便于證券投資發行行為中的沖突解決。
二適用發行屬人法
在部分國家將證券作為公司股權的一種存在形式,那么就采用公司內部章程相關管理制度來進行證券投資行為。采用屬人法的優勢在于只要確定了證券也即公司股份等有價證券的所有權人,就可以立即明確證券發行所應當適用的法律,而無需調查證券發行過程中的一系列執行。
在羅馬尼亞國際私法典規定的適用原則就是屬人法,其具體體現在記名股票、可轉讓股票、不記名股票以及有息債券的發行適用支配發行股票的法人組織章程的法律,同樣是采用屬人法原則的還有匈牙利國際私法中確定,如果證券涉及社員權利,證券權利和義務的產生、轉移、消滅和生效適用發行人屬人法。在早期的德國司法實踐中,也曾經在一段時間里將發行人的屬人法作為證券交易準據法的判例,在一起個案中將投資者購買的德國以外國家股份有限公司的無記名股票,在購買之后將其寄存于德國,在證券投資的后續發行過程中,由于證券的發行地在德國之外的國家,其取得或者喪失可能會喪失取得國的公司其他股東利益,那么此時德國的法律規定將采用證券屬人法的形式保護股東利益。
三可選擇適用屬人或屬地法
當然,不乏有些國家的立法將證券定義為股權兼具債權性質,在可選擇適用屬人或屬地法國家來說,一旦發生證券投資中的法律問題,就會通過國家有關國際私法程式的規定采取選擇性沖突規范來解決相應的問題。最典型的就是瑞士聯邦國際私法中就有規定,通過發起書等形式或類似方式而發生的證券投資,就可以由公司的準據法或者發行地國家的法律進行相應的規制,從這條規定來看,一旦確定為證券投資中發生的法律沖突,就應當根據上述準據法沖突規范來予以解決,而這一法律適用原則的規定就是典型的無條件選擇性沖突規范,無論是選擇屬人法還是屬地法,都可以作為解決沖突規范的依據,在具體的司法實踐操作中,就可以根據密切聯絡以及沖突解決便利原則來確定應當如何適用。
二、證券交易的法律適用
一證券轉讓適用證券所在地法
一些國家將證券視為動產物權,而證券轉讓在性質上屬產權交易行為。因此,證券交易適用的法律應當是適用證券物權關系,那么證券交易過程中所涉及的轉讓、抵押乃至交易中與第三人產生的關系,在這些法律關系中,很多國家都會參照物權適用原則采用證券所在地法的原則。在法國民法典國際私法法規中作出如下規定,股票轉讓人與持有人之間的關系,及持有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適用不記名證券所在地法或者適用指示證券支付地法。在新修訂的韓國國家俬法中規定,涉及無記名證券權利的法律適用要以該無記名證券所在地的法律。在我國證券交易中采取的也是該種規則,在我國境內涉及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認定的其他證券之發行和交易,均適用證券法,可見,在中國境內證券交易的適用是采用證券所在地的法律,其中,作為連結點的所在地應為實物證券或者記錄證券持有人名冊所在地。
二證券交易適用證券交易所所在地法
有些國家將交易中的證券視為債權,采取與其他債權法律適用一致的模式,如波蘭等國的國際私法典。在證券交易的法律適用多是采用契約關系的原則,這些國家所采用的跨國證券交易中采用的準據法就是以證券交易所所在地為根本,連線到契約關系中就是契約關系履行地,匈牙利國際私法中就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訂立的合同,適用證券交易所所在地的法律,此外,波蘭、加拿大等國家也規定了與國際私法理念"場所支配行為"相一致的操作規則。在我國的立法中也是主張我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等其他證券的交易適用證券交易所所在地。
三適用意思自治及實際聯絡原則
在跨國證券的國際業務中,證券發行人、投資者、證券交易所等主體間所享有的權利或者應履行的義務都是通過書面形式合同來予以認定的,無論是證券發行人與承銷人之間的承銷協議、上市公司與證券所的上市協議乃至上述各主體相互間的各類證券服務協議,都必須是通過合同來予以明確約定。跨國證券國際業務中的合同關系包含的上述關系適用的原則,一方面各國之間在民事私法領域內的意思自治原則,決定了跨國證券業務中也應當遵循這一根本原則,依據這一原則確定相應的準據法,同時,我們也應當清楚地認識到,在意思自治、意志自由的情況下,也應當對其作出必要的限制。另外,當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所選擇的法律不得與法院地有關資本市場管理的強制性規范相牴觸。而對于那些當事人沒有作出選擇或者作出的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各國均主張按照實際聯絡原則來確定證券服務協議準據法,那么,按照實際聯絡之原則確定相應的準據法,依照聯絡最緊密原則就成為各國普遍的做法得到了推廣,例如在證券承銷協議中,承銷證券構成證券承銷協議的特征履行行為,因此承銷方的營業所在地國家的法律應為證券承銷協議的準據法。
總之,在跨國證券投資的發行與交易行為中,各國均有不同程度的差異,那么對于跨國證券發行與交易中應當如何確定相應的準據法,或者應當如何確定在各國間都能適用的平衡性法律規則,就應當要因國而異、因地制宜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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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法學畢業論文需要注意點什么?
據學術堂的了解,在法學畢業論文寫作時,需要注意以下三點:
一、法學論文寫作需正確使用引文和加注
一般情況,在寫法學論文中都會引用相關的條文、文獻,這些內容需要加上引文和加注,這兩個問題需要清楚.
1、關于引文問題
所謂引文,是指由于論文論證的需要,在法學論文中引用的經典作品或者文獻內容、法律條款或者其他內容的原文.引文其主要作用是提供強有力的論證.
在使用引文時,要注意兩點:論文中的引文應盡可能少,要準確,不能盲目追求過多;引用經典、文獻、材料,不應脫離主題,各取所需,而應當按原著的本意引用.引文有兩種:第一種是直接引文,即直接引用經典作品、文獻或法律條文中的詞、句、段、條、款為論證之根據.
2、關于增加腳注問題
所謂的加注,是指注明內容的來源出處.它的作用是讓讀者和編輯知道引文的來源.加注有四種方法:段中注,即夾注,將引文用括號標明,腳注即在引文頁腳處注明來源;章節,即標注在一章、一節后;尾注,即注釋附在全文的末尾.
二、法學論文起草過程可以采用的兩種寫作方法
1、論文分塊合成法
所謂分塊合成法,是指作者先易后難的順序,將自己考慮的非常詳細的內容,按大綱依次組合成一片完整論文的方法.使用這種方法,不受提綱中部分與部分之間的次序限制.
當對某個部分有一個成熟的理解時,就先寫下那個部分.然后"養精蓄銳"集中精力"擊破"其他相對難度較大部分、初時考慮還未成熟的部分.這兩種起草方法各有優缺點.對于采用哪種方法,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決定.
2、一氣呵成方法
所謂"一氣呵成法"是根據現有素材,按照提綱順序,從頭到尾把全文內容寫出來.這個時候,無論是在寫作過程中發現什么問題,如個人見解不透徹、資料不完整、結構不嚴謹,甚至有些內容不流暢,一般都不作修改,初稿完成后再考慮.通過這種方法,我們可以不間斷地思考,集中所有的精力和時間來描繪論文的輪廓,并確保寫作過程順利完成.
三、在寫法學論文時應注意正確使用專業法學術語
法學論文的屬于應具有準確性、抽象性、邏輯性和論證性.準確性應體現出用詞貼切和造句恰當;抽象性應體現在概括、簡單精練、深刻;邏輯應體現邏輯合理性、嚴謹性和有序性;論證應體現在兩個方面:正面論述和反面反駁兩個方面.
好了,今天關于“法學論文發表”的話題就講到這里了。希望大家能夠通過我的介紹對“法學論文發表”有更全面、深入的認識,并且能夠在今后的實踐中更好地運用所學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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